周喜財案 DCCC1023/2020

替人行使偽鈔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2個月;D2 監禁31個月
兩案合併判刑,周喜財共監禁3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22/6/2021[2021] HKDC 760
合併案件:DCCC1060/2020DCCC1023/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慶雲及周喜財;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喜財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DCCC 1023/2020中,黎慶雲及周喜財承認多項行使偽製紙幣罪。周喜財購得偽鈔後交給黎慶雲使用,二人於數日內以偽鈔購買食物及為八達通、支付寶增值。DCCC 1060/2020中,周喜財承認盜竊電單車及車輪鎖、不付款而離去、停牌期間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兩案合併聆訊及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行使少量偽鈔及盜竊電單車等罪行的合適量刑起點,如何處理認罪折扣、被告人的刑事紀錄及角色,並按總刑期原則決定各罪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應否作出停牌令。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偽鈔罪嚴重影響金融市場並使市民及商販蒙受損失,判刑須以懲罰及阻嚇為重;除非有特殊情節或強烈減刑因素,通常應判監禁。法庭參考行使及管有偽鈔案件的刑罰範圍,按涉案張數、面值及被告人的情況訂定起點,並給予認罪扣減。偷車方面,法庭考慮電單車價值較低,但被告有多次偷車前科,且在停牌及無保險下駕駛,遂提高量刑起點。各罪刑期按整體刑罰原則同期執行,另將部分刑期與另一案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及 HKSAR v Leung Wai Han 說明偽鈔罪的刑罰範圍及阻嚇需要;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說明偷車罪的嚴重性。法庭亦考慮《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條、《道路交通條例》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的相關規定。

裁決與命令

黎慶雲就偽鈔罪被判監22個月。周喜財就偽鈔罪被判監23個月,就另一案被判監24個月,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兩案合共監禁31個月。另命令周喜財停牌1年及3年,按判詞所述先後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以少量偽鈔及電單車盜竊案件說明,量刑須按罪行嚴重性、數量及價值、被告角色和案底個別評估。認罪可獲扣減,但同類前科及多項罪行仍可推高刑罰;總刑期原則亦可導致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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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使用偽鈔,通常會被判監多久?
A.

法庭按偽鈔數量、面值、角色、案底及認罪情況量刑。本案黎慶雲因偽鈔罪被判監22個月,周喜財同案被判監23個月。

Q.偷電單車並在停牌期間駕駛,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車輛價值、相關前科及其他同時干犯的罪行。本案周喜財因盜竊電單車等五項罪行被判監24個月,另有停牌令。

Q.兩宗案件一併判刑時,部分刑期可否分期執行?
A.

法庭會按總刑期原則決定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本案周喜財在第二案的刑期中有八個月與第一案刑期分期執行,兩案合共監禁3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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