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盜竊及襲擊他人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巧恩 DCCC203/2020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並違反緩刑令,判囚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7/5/2021[2021] HKDC 67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巧恩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鄧巧恩於2020年1月17日擅自進入兩棟村屋範圍,偷竊多項財物,包括單車、手推車及家居用品。當鄰居發現並質問被告時,被告與鄰居發生爭執,期間被告襲擊控方證人一,導致其右眼受傷。警方隨後將被告拘捕,並在其身上搜出作案工具。被告承認盜竊罪、入屋犯法罪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並承認干犯本案時違反了早前因管有危險藥物案所判的緩刑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干犯盜竊罪 (theft)、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的量刑,以及被告違反緩刑令 (suspended sentence) 後應如何處理其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姚勳智參考了上訴法庭在 R v Chan Yui Man 一案中的指引,確認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考慮到被告認罪,法庭給予適當減刑。針對盜竊及襲擊罪,法官考慮到被告過往有多次同類刑事定罪紀錄,故設定相應量刑起點。在整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下,法庭決定將盜竊與入屋犯法罪同期執行,而襲擊罪則分期執行。此外,法庭決定執行被告違反的緩刑令,但僅將其中2個月刑期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以符合整體量刑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 確立了涉及住宅居所的入屋犯法罪應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罪名成立,判處總刑期為2年4個月監禁。當中包括執行早前違反的緩刑令(其中2個月與本案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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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burglary)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根據上訴法庭在 R v Chan Yui Man 一案中的指引,涉及住宅居所的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通常為3年監禁。本案法官亦採納此標準作為量刑基礎。

Q.在緩刑期間(suspended sentence)干犯新罪行,會如何判刑?
A.

法庭通常會執行該緩刑令,並考慮整體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決定緩刑刑期與新罪行刑期是同期還是分期執行。本案法官執行了緩刑令,並將其中2個月與新刑期分期執行。

Q.如果同時干犯多項罪行,法庭會如何計算總刑期?
A.

法庭會根據整體量刑原則,決定各項控罪是同期執行還是分期執行。在本案中,盜竊罪與入屋犯法罪同期執行,而襲擊罪則與上述罪行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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