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iu Guosheng HCCC225/2020

持刀襲擊他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年四個月
有意圖而傷人罪判監禁六年四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13/5/2021[2021] HKCFI 21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iu Guoshe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Liu Guosheng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s Ordinance)第17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19年10月19日,他在大埔墟港鐵站附近持水果刀襲擊正在派發政治傳單的受害人,先割傷其頸部,再追逐並刺向腹部兩次。受害人須接受緊急剖腹手術,住院一個月,留下永久疤痕及長期身心創傷。被告其後乘的士前往警署,並向警方承認因不滿相關人士而用刀傷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以及被告的預謀程度、武器、攻擊持續性、傷勢和受害人的身心影響。控方強調罪行嚴重及傷害深遠;辯方則依賴被告認罪、投案及個人背景,請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是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且沒有正式量刑指引。依據上訴法庭所確立的原則,通常案件的刑期範圍約為三至十二年;量刑須按個案事實,考慮預謀、動機、武器、攻擊力度及持續性、傷勢和受害人所受影響,尤其重視造成真正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本案被告預先購刀、帶刀返回現場、持續追擊並刺腹,意圖明顯,責任程度屬高端。法庭以十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自動投案扣減六個月,另考慮認罪後判監禁六年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Lau Cheong v HKSAR,說明有意圖而傷人的犯意在受害人死亡時足以構成謀殺所需的犯意;引用HKSAR v Hung Kar Chun,確認通常案件的三至十二年刑期範圍;引用HKSAR v Chan Chun Tat,列明評估罪行嚴重性及被告責任的非詳盡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定罪獲確認,判處監禁六年四個月。十年量刑起點因自動向警方投案獲扣減六個月,並已考慮其認罪。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受害人是隨機選定,預先購買及攜帶武器、持續追擊和造成嚴重身心傷害,仍可令責任程度達高端。法庭亦指出,暴力不能解決政治分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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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襲擊他人並造成重傷會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預謀、武器、攻擊持續性、傷勢及受害人影響。本案以十年為起點,因投案扣減六個月,最終判監禁六年四個月。

Q.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可判什麼刑罰?
A.

判決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通常案件的參考範圍為三至十二年,但刑期取決於個案事實。本案判處六年四個月。

Q.認罪和自動投案可以減刑嗎?
A.

認罪及自動投案均可在量刑時獲考慮,但減幅視乎案件情況。本案法庭以十年為起點,因被告自動投案扣減六個月,另考慮其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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