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UI CHEUNG CHI CACC76/2020
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UI CHEUNG CH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Zervos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因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4(1)(a)及(3)條,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刑。警方在其攜帶的紙袋內發現含有0.63克可卡因、17.78克氯胺酮及63.38克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分裝於多個膠袋,總估值約45,826元。申請人承認受聘運送毒品,成功交付可獲1,000元。他於2020年6月申請逾期上訴許可,原審已於2020年3月31日判處合共監禁七年四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只稱刑期過重。爭議在於:逾期申請是否應獲准;原審處理三種毒品時採用以冰為基準的綜合方法是否正確;氯胺酮、分裝方式、認罪及家庭背景是否足以改變刑期。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販運危險藥物已有明確量刑指引,涉及多種毒品時亦有既定的綜合評估方法。原審以63.38克冰採用十年六個月起點,因17.78克氯胺酮上調六個月至十一年;可卡因數量很少,無須再上調。多個膠袋顯示毒品已準備出售或分發。其後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得七年四個月。父親病況及為改善家庭生活而犯案,不構成額外減刑因素。申請人亦未解釋逾期原因,故無理由批准逾期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Chan Yuk-leong,說明多種毒品量刑起點的檢驗方法;引用HKSAR v Tam Yi-chun [2014] 3 HKLR 691,確認63.38克冰的適當起點為監禁十年六個月。法院並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及相關販毒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拒絕申請人逾期申請上訴判刑的許可;原判監禁七年四個月維持不變。法院提醒申請人可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但若無充分理由,可能不計算候審羈押期間。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涉及多種毒品時,可先以最具效力及數量較大的毒品作基準,再因其他具實質分量的毒品調整。分裝數量可支持已準備分發的推論;家庭經濟動機未必構成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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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多種毒品會如何判刑?
法院可先以最具效力及數量較大的毒品作量刑基準,再按其他毒品的數量及分裝情況調整。本案以冰為基準並因氯胺酮上調,最後判囚七年四個月。
Q.毒品分裝成多包會影響刑期嗎?
會。多個膠袋可顯示毒品已準備出售或分發,因而支持較高的販運量刑起點。本案冰分裝九包、氯胺酮分裝二十五包,法院維持原判。
Q.逾期提出刑期上訴可以獲准嗎?
申請人須解釋延誤並提出有根據的上訴理由。本案申請人沒有解釋逾期原因,只稱刑期過重,法院因此拒絕逾期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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