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天傑案 DCCC675/2020
僱員偷取洋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天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案情摘要
被告人是獨立屋的中國籍司機,明知除非獲准不得進入屋內及酒窖。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間,他多次取得存放在書房抽屜內的酒窖鎖匙,進入酒窖取走日本威士忌並放上私家車。屋主夫婦外遊期間亦發生其中一次犯案。失竊的19瓶威士忌價值港幣513,576元,且具收藏價值。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二及四,控罪三則留在法庭檔案內,不得擅自重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被告人承認的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應如何量刑。爭議包括住宅式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利用僱傭關係及熟悉屋內安排是否構成違反誠信和預先策劃的加刑因素,以及認罪折扣和整體量刑原則如何適用。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涉案單位是住宅,住宅式入屋犯法罪的一般量刑起點為三年。被告人因工作熟悉家庭及酒窖安排,騙取並利用不應由其管有的鎖匙,在不同日子有計劃地取酒;其僱員身份亦構成嚴重違反誠信。酒類價值高並具收藏性,不能因受害人未在場而減輕住宅爆竊的嚴重性。因此每項控罪的起點上調至三年九個月,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每項判囚三十個月,並按整體量刑原則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謀奮所述住宅爆竊對私隱、安全及財產的嚴重侵害,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六香對有計劃及違反信任犯案的分析。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超則提供違反誠信盜竊按金額量刑的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控罪一、二及四各判處監禁三十個月。控罪二及控罪四各有三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即時監禁三十六個月。控罪三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經批准不得重開。
判決啟示
住宅酒窖同樣可屬入屋犯法罪所保護的住宅部分。僱員利用職務所得的信任、屋內知識及鎖匙資料犯案,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高收藏價值的財物損失亦是重要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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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員利用工作便利偷取酒窖內的洋酒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僱員熟悉屋內安排並利用不應持有的鎖匙,屬有計劃及違反誠信的住宅入屋犯法。被告三項控罪最終合共判處即時監禁三十六個月。
Q.酒窖是否可以成為住宅入屋犯法的地點?
本案酒窖位於獨立屋內,法庭將涉案罪行視為住宅式入屋犯法,採用三年一般量刑起點,並因違反誠信及有計劃犯案上調至三年九個月。
Q.偷取具收藏價值的洋酒會否加重刑罰?
法庭指出,失竊洋酒價值高且即使願意付款亦難以重新購得,受害人的損失不應只按金錢計算。該因素支持維持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及加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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