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天傑
被告人為事主杜先生僱用的司機,在工作期間利用對事主家庭狀況的了解,多次非法進入位於九龍塘獨立屋地庫的酒窖。被告人透過欺騙傭工獲取鎖匙或自行進入書房取匙,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間多次偷竊名貴日本威士忌(品牌為「響」),總價值約港幣 513,576 元。警方隨後在被告人住所搜獲其中一瓶被盜名酒。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多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定量刑。控方主張應考慮住宅入屋的嚴重性及被告人違反誠信 (breach of trust) 的加刑因素;辯方則強調被告人單獨犯案、未攜帶爆竊工具且在庭上認罪,請求從輕處理。
法官認為住宅式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一般為 3 年。儘管本案缺乏受害人在場產生的恐慌感,但由於被盜洋酒具有不可替代的收藏價值,且被告人利用僱傭關係及對屋內情況的熟知而犯案,構成明顯的 breach of trust。法官參考了關於違反誠信盜竊的量刑指引,將每項控罪的基準上調至 3 年 9 個月,再給予認罪的三分之一折扣。
引用 HKSAR v Lee Luk Heung (CACC11/2020) 及 HKSAR v Lau Mou Fun (CACC112/2015) 確立住宅作為庇護所的私隱與安全重要性;引用 HKSAR v Cheung Mei Kiu, HKSAR v Ng Kwok Wing 及 HKSAR v Yeung Chiu 關於違反誠信盜竊金額與刑期的對應指引。
被告人就三項入屋犯法罪被定罪。法官判處每項控罪監禁 30 個月,其中兩項與首項分期執行,最終判處即時監禁 36 個月。
本案強調即使入屋時受害人不在場,但若涉及住宅且存在違反誠信 (breach of trust) 的情況,法庭仍會維持較高的量刑起點,且會考慮財物之非金錢價值(如收藏價值)作為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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