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mbu Binod & Ors HCCC153/2020
持刀共同搶劫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mbu Binod(A1)及 Sahil Kumar(A2)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共同承認一項搶劫罪,Limbu Binod另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2018年9月21日,受害公司的兩名僱員攜帶美金740,000元、港幣363,060元及支票前往找換店。四名男子策劃截劫,其中一人以十吋刀從後割傷兩名受害人腿部,兩名被告則奪去背包後逃走。Limbu Binod其後被搜出5.78克草本大麻。兩名受害人均受傷,但最終沒有永久傷殘。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搶劫罪的量刑起點、刀具及實際傷害所造成的加重情節、多人共同犯罪及大量現金未追回的影響;亦涉及兩名持表格八擔保人士的身分是否構成加刑因素。另一爭議是Limbu Binod管有少量大麻的刑期,以及Sahil Kumar協助警方應否獲額外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搶劫量刑指引 (sentencing guidelines),認為使用刀具並造成實際暴力的普通案件起點為七年;多人有計劃犯案、襲擊兩名受害人及掠取大額現金,令本案屬嚴重案件,搶劫起點定為十三年。兩名被告均在表格八身分下犯案,法庭將起點各加十二個月。Limbu Binod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搶劫罪為九年四個月;大麻罪為十二日,與搶劫刑期同期執行。Sahil Kumar因認罪及協助拘捕另一涉案者,合共獲約百分之四十折扣,刑期為八年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Mo Kwong Sang提供涉及刀具搶劫的量刑指引:展示刀具通常為五年,使用暴力則為七年,另有加重情節須增加刑期。Singh Gursevak、Yiu Chi Ming、Mok Cho Tik、Castano Arango Jose Reinel及Junaid Ahmed分別涉及表格八身分、攜帶大額款項者、管有大麻及相關加刑原則,均協助法庭評估刑期。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被判監禁。Limbu Binod因搶劫罪監禁九年四個月,管有危險藥物罪監禁十二日,兩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九年四個月。Sahil Kumar因搶劫罪監禁八年四個月。
判決啟示
共同犯罪者即使沒有親自持刀或傷人,仍可能因共同犯罪計劃而承受傷害所帶來的加重後果。法庭亦確認,表格八人士在等待申索期間犯下嚴重罪行,可視為加刑因素;協助執法機關的折扣則可因日後是否履行作證承諾而保留再申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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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搶劫但沒有親自傷人會判多久?
共同犯罪者即使沒有親自持刀,仍須承擔共同計劃中使用武器及造成傷害的加重後果。本案兩名被告分別被判監禁九年四個月及八年四個月。
Q.表格八人士犯罪會否加刑?
法庭認為在表格八擔保身分下犯下嚴重罪行屬加重因素,兩名被告的搶劫量刑起點均增加十二個月,然後再按認罪及協助警方作出折扣。
Q.少量草本大麻管有罪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5.68克草本大麻的適當起點為十八日,及早認罪後減至十二日;該刑期與搶劫罪的九年四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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