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o Ping Keung DCCC697/2020
入屋犯法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o Ping Ke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Lo Ping Keung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1條。2020年3月,他攀爬鄰近大廈棚架,經平台進入深水埗長沙灣道21至25號長豐商業大廈的辦公室。三宗案件涉及Ming Cellar Asia Limited的辦公室及一間補習中心,合共損失財物約85,100港元,包括酒類、現金、手提電腦、平板電腦及其他物品。被告於2020年3月18日被捕並作出認罪供述;控方確認,就本三項控罪而言,唯一證據是其供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三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適當量刑起點、認罪折扣及總體性原則如何適用。被告主張其認罪、個人及家庭情況,以及供述是唯一證據,應獲額外寬減;控方則依據案件的次數、重複入屋及財物損失主張相稱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成年初犯就沒有加重或減輕因素的單一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為監禁兩年六個月。被告對每項控罪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刑期減至一年八個月。依據HKSAR v Ma Ming及HKSAR v Ngo Van Nam,供述是唯一證據本身不會帶來超出三分之一的額外認罪折扣;但法院可在考慮總體刑罰時斟酌此因素。法院並按三宗案件的整體情況、兩宗於同一晚發生、同一處所被重犯及財物總值,訂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Ma Ming確立唯一證據為坦白供述不必給予超出三分之一的額外折扣,但可納入總體性考慮。HKSAR v Ngo Van Nam重申該原則。HKSAR v Ngai Yiu Ching則支持按整體情況評估總刑期。《盜竊罪條例》第11條是控罪的法定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被定罪。每項控罪判監一年八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另各有六個月連續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八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認罪折扣通常以三分之一為上限;坦白供述是唯一證據,雖不自動產生額外折扣,仍可在總體性評估中影響總刑期。法院亦可因多宗案件及重複犯案而採取整體量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三次非住宅入屋犯法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院以每項罪行監禁兩年六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減至一年八個月,再按案件整體情況安排部分刑期連續執行。本案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八個月。
Q.只有被告供述作為證據,會否獲得額外減刑?
不會自動獲得超出三分之一認罪折扣的額外減刑。不過,法院可在評估總體刑罰時考慮供述是唯一證據。本案法院沒有另給額外折扣。
Q.重複進入同一辦公室會否影響總刑期?
會。法院在總體性原則下考慮三宗案件、其中兩宗同晚發生、同一處所被兩度入屋及財物損失總額,最終判處被告總刑期兩年八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