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智駒案 DCCC752/2019
闖入舊工作餐廳行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智駒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曾在一間餐廳任職,離職約六個月後,在餐廳打烊後的凌晨進入餐廳。他使用工具剪斷部分閉路電視電線,並取去現金、兩部電腦主機及一個錢箱,損失總額為24,615.5元,部分過程被閉路電視拍下。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入屋犯法及刑事損壞罪成。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求情時提及其躁鬱症、破產、離婚及家庭負擔。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適當刑期起點、財物損失不高及被告人良好品格等因素應如何減刑,以及剪斷閉路電視電線的刑事損壞罪應否與入屋犯法罪同期執行。辯方要求考慮被告人的背景並判處較輕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參照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判刑指引,但因失物價值不高,將該罪刑期起點定為兩年三個月。被告人曾在餐廳工作,利用當時所得知識進入餐廳,但犯案時已非僱員,故不涉及違反誠信,也不據此加刑。法庭考慮其良好品格後減刑五個月,判處22個月監禁。刑事損壞是入屋犯法過程的一部分,兩罪行為緊密相連;考慮總體刑罰原則,該罪九星期刑期與主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Wong Man(CACC 372/1992)作為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判刑指引來源,指首次犯案且無加減刑因素時刑期起點為兩年六個月;並區分HKSAR v Sim Ka Wing(CACC 450/2000),認為本案不涉及僱員違反誠信的加刑情況。適用法例為《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入屋犯法罪判監22個月;刑事損壞罪判監九星期,與前罪同期執行。因此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監禁2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指出,曾任職場所的舊有知識若在離職後被用於入屋犯案,並不必然構成違反僱員誠信而加刑。法院亦可在刑事損壞屬入屋犯法過程一部分時,按整體刑罰原則命令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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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離職後闖入舊工作餐廳行竊,法院會判囚多久?
本案被告人離職約六個月後闖入餐廳,偷取現金及設備。法庭考慮財物價值及其良好品格後,就入屋犯法判監22個月。
Q.入屋行竊時剪斷閉路電視電線,會另判刑嗎?
剪斷電線可構成刑事損壞罪。本案法庭就此判處九星期監禁,但因損壞行為是入屋犯法過程的一部分,命令與主罪刑期同期執行。
Q.沒有刑事紀錄及有精神病,會否減輕入屋犯法刑罰?
法庭考慮了被告人的良好品格、個人背景及求情資料,並給予五個月減刑;但辯方確認犯罪原因並非其精神狀態,最終入屋犯法刑期為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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