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698/2020
挪用僱主款項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Ting Lap, Marianne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於Wight Development Co., Limited任職,後成為英文補習集團Jolly Kingdom元朗及粉嶺分校經理,負責管理財務、收取及保管學費,並是保險箱唯一持匙者。約五年間,她挪用元朗分校850,000元及粉嶺分校250,000元以償還個人債務。審計前她承認帳目失實,並簽署承認挪用款項及分期還款的協議,只償還210,000元後停止還款。她其後被解僱及報警,並在警誡下承認因貪念偷取學費。她承認兩項《盜竊罪條例》第9條所訂的盜竊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盜竊罪的量刑起點、被告的認罪、部分還款及檢控延誤應給予多少減刑,以及兩項罪行應如何分期或同期執行。控方接受延誤可予考慮;辯方則主張因還款及延誤給予大幅減刑,並指出被告有家庭負擔及財務壓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盜竊罪量刑指引及相關案例,按所偷款額、被告受託管理款項的職位、犯罪持續約五年、對僱主的損失及公眾信任受損等因素,訂定兩項罪行的量刑起點。認罪給予完整折扣;210,000元還款只足以使第一項減刑兩個月,因數額不足被挪用款項的五分之一。由逮捕至檢控約三十二個月的延誤,另使兩項各減刑兩個月。依據總體性原則,最後以總刑期反映總損失及整體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Clark所定盜竊罪量刑原則,並參考HKSAR v Cheung Mee Kiu及HKSAR v Ng Kwok Wing的調整。關於量刑因素,引用R v Barrick及HKSAR v Lee Lai Kit, Kitty;還款及延誤則參考HKSAR v Chan Yuk Kwan、HKSAR v Cheung Suet Ting及HKSAR v Chiu Chi Wing。總體刑期參考HKSAR v Ngai Yiu Ching及HKSAR v Pau King Kong。《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9條是定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兩項盜竊罪成立。第一項監禁一年六個月;第二項監禁一年二個月,其中兩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十二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一年八個月。
判決啟示
受託管理僱主款項的職位及長期挪用會提高量刑起點。部分還款的減刑取決於比例及時機;檢控延誤須按全部情況評估。法庭同時以總體性原則處理多項罪行,避免總刑期失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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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經理挪用公司學費會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受託職位、涉案金額、犯罪期間、認罪及還款等因素。本案被告挪用共1,100,000元,兩項罪行總刑期為監禁一年八個月。
Q.部分還款可以減多少刑期?
減刑並非固定,須視乎還款比例及情況。本案只還款210,000元,少於失款五分之一,法庭因此只就第一項罪減刑兩個月。
Q.檢控延誤會否減少監禁刑期?
延誤可在所有情況下作為減刑因素,但並非自動減刑。本案由逮捕至檢控逾兩年半,法庭就兩項罪各減刑兩個月,並判總共監禁一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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