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I Chee Ying HCCP738/2020

涉嫌危害國安判刑前如何保釋?

申請駁回
國安法保釋覆核申請被拒
高等法院(民事程序)Anthea Pang J17/2/2021[2021] HKCFI 44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AI Chee Ying (黎智英)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thea Pang

案情摘要

本案是申請人就總裁判官於2020年12月12日拒絕保釋的決定提出覆核。申請人 LAI Chee Ying 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9(4)條,即與外國或境外勢力勾結危害國家安全。答辯方提交涉及若干金融交易及申請人於2021年2月16日因另一項國安法指控被捕的資料。申請方提出停止住所的互聯網服務、限制訪客人數及會面時間等新增保釋條件,主張有關條件足以防止再犯。法庭於2021年2月18日聆訊後拒絕申請,並於2021年2月23日作出書面裁決理由。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是《香港國安法》第42(2)條下,法庭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請人獲准保釋後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申請方主張應集中於控罪所涉公開言論,並認為保釋條件足以控制風險;答辯方則依賴申請人的資源、聯繫及新增資料,認為條件不足以防止不同形式的危害行為。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香港國安法》第42(2)條設定有別於一般保釋原則的嚴格門檻。法官須作出面向未來的風險評估,考慮一切與問題相關的資料,包括審訊中未必可接納的材料及可能施加的保釋條件。現階段無須詳細評估證據真實性或可採性;只要材料具備足以考慮的質素,便不可忽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限於重複控罪所指的公開言論,而包括可能構成《香港國安法》或香港保障國家安全法律所訂罪行的同類行為。申請人的背景、聯繫、社區關係及財政能力雖不直接證明犯罪,卻與預測其日後行為相關。綜合所有因素,法庭不信納已達到法定門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依據《香港國安法》第42(2)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9G(2)、第9J及第9P條,以及終審法院在 HKSAR v Lai Chee Ying [2021] HKCFA 3 所闡述的嚴格保釋門檻、全面資料考慮及預測性風險評估原則。

裁決與命令

申請人敗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拒絕其覆核總裁判官拒絕保釋的申請,申請人因而繼續不得保釋。判決理由未另行說明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香港國安法》第42(2)條要求的門檻十分嚴格,保釋評估不限於控罪所述行為。法庭可考慮未必符合審訊證據規則的可靠材料,並將背景、資源及聯繫納入未來風險評估,但不會在保釋階段裁定實際犯罪事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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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控勾結外國勢力可否獲准保釋?
A.

《香港國安法》第42(2)條要求法庭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門檻高於一般保釋。本案法庭認為未達門檻,拒絕申請。

Q.保釋時法庭可否考慮未能在審訊使用的材料?
A.

可以。法庭可考慮一切看來與未來風險評估有關的材料,即使材料在審訊中未必可接納。本案法庭因此沒有忽略答辯方提交的資料。

Q.提出停止上網和限制訪客是否足以獲准保釋?
A.

不一定,法庭須評估條件能否防止所有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非只防止重複控罪所述言論。本案認為條件不足,拒絕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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