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智駒案 DCCC752/2019
蒙面闖入舊工作餐廳盜竊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智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杜智駒曾在大埔一間餐廳任職。餐廳於2019年7月22日凌晨遭人闖入,錢箱、現金及兩部電腦主機失竊,總值港幣24,615.5元;收銀機上方閉路電視的電線亦遭剪斷。餐廳走廊的閉路電視拍下蒙面男子犯案。三名曾與被告人共事的證人觀看片段後辨認出他;一名的士司機則在案發後辨認被告人為乘客。被告人否認控罪,稱案發時正在駕駛的士,並提出錄影會面紀錄是在非自願情況下作出,且其證供支持自己不在場。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就是閉路電視片段中的入屋犯法者,以及是否證明他犯下刑事損壞罪?法庭亦須決定被告人提出的錄影會面紀錄是否自願作出、可否呈堂,以及辨認證據是否可靠。辯方質疑證人可能因口罩、光線及影像角度而認錯,並主張被告人案發時正在駕駛的士。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 R v Turnbull 的辨認證據指引,特別審慎考慮證人是否可能誠實但錯誤地認人。三名熟悉被告人的餐廳同事曾多次觀看片段,對其身形、髮型、白髮分布及外貌的描述互相吻合;法庭亦考慮片段的角度、距離、光線及口罩限制,並留意男子熟悉餐廳內部及迅速取走財物。法庭認為上述證據合併後足以排除合理疑點。就錄影會面,法庭裁定被告人知悉保持緘默等權利,沒有受脅迫或利誘,故其錄影會面紀錄自願作出並可呈堂。控方須證明罪行元素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不必證明自己無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Turnbull [1977] QB 224:法庭援引其辨認證據指引,提醒即使證人誠實且有信心,也可能認錯;多名證人亦可能同時錯認。因此,法庭須審慎評估辨認機會、熟悉程度及影像限制。本案另提及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以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入屋犯法罪及刑事損壞罪。法庭裁定控方已就兩罪各項元素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成功;本判決為定罪裁決,未載有判刑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熟人辨認並非必然可靠;法庭須依辨認證據指引仔細衡量認人條件及證據局限。閉路電視片段可供反覆觀看,但其角度、光線及清晰度仍須考慮。判詞亦裁定被告人知悉沉默權且未受脅迫,錄影會面紀錄可呈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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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閉路電視拍到蒙面人,熟悉他的同事認出他便足以定罪嗎?
法庭須依辨認證據指引審慎評估認人機會及影像限制。本案三名熟悉被告人的同事反覆觀看片段並作出吻合辨認,法庭認為證據排除合理疑點,裁定被告人兩罪成立。
Q.多名證人都認出疑犯,仍可能是認錯人嗎?
可以。法庭指出,即使證人誠實且有信心,多名證人亦可能同時認錯,因此須仔細審視各項辨認證據。本案法庭在作出這項審慎評估後,仍裁定被告人是片中男子並判兩罪成立。
Q.警方錄影會面中的說話可否在刑事審訊中呈堂?
本案法庭先審視被告人是否自願參與錄影會面,並考慮他是否知道可以保持緘默。法庭不接納脅迫指控,裁定會面自願及可呈堂;其後裁定被告人兩項控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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