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傑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DCCC268/2019
使用偽造本票騙取威士忌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榮傑、凌浩華及周宇彤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第三被告凌浩華承認以偽造銀行本票及收據騙取酒商交出價值港幣391,000元的威士忌。第二被告陳榮傑及第四被告周宇彤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涉及兩宗威士忌交易,利用偽造本票騙取總值逾港幣500萬元的威士忌;陳榮傑冒用他人身分簽署合約,周宇彤負責招攬及安排。陳榮傑另承認無合理因由沒有按指定歸押,潛逃五個多月。三人均在第一被告的審訊中作證。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各被告在預謀、多角色參與及高額財物損失的詐騙案件中應受何種刑罰,以及如何衡量認罪、作供和個人背景。法庭亦須決定陳榮傑未按指定歸押罪的刑罰,以及各項刑期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串謀詐騙沒有固定判刑準則,須按案件嚴重程度評估。雖然既有金額準則源於違反誠信的盜竊案,本案仍可參考;本案經精心策劃、多人分工,偽造本票逼真且涉款逾港幣500萬元,嚴重程度不低於相關案件。兩項串謀詐騙罪各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陳榮傑作供僅獲40%扣減;各被告認罪及個人情況亦納入考慮。法庭再按整體量刑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及HKSAR v Ng Kwok Wing(CACC 398/2007)提供按涉款額分級的量刑參考:港幣25萬至100萬元為兩至三年,100萬至300萬元為三至五年,300萬至1,500萬元為五至十年。法庭將其類比適用於本案。Z v HKSAR [2007] 10 HKCFAR 183及HKSAR v Law King Yip(CACC 369/2003)亦在求情時被引用。
裁決與命令
陳榮傑就兩項串謀詐騙及一項沒有歸押罪合共判監38個月;凌浩華就欺詐罪判監13個月;周宇彤就兩項串謀詐騙合共判監40個月。陳榮傑及周宇彤的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刑理由說明,雖然涉案串謀詐騙罪沒有專屬量刑規範,法院可參照按金額劃分的違反誠信盜竊判刑準則,再按策劃程度、參與角色及案件整體嚴重性調整。陳榮傑作供因部分證供不盡不實,只獲40%扣減,而非求情所主張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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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偽造銀行本票騙取威士忌,會被判監多久?
法庭認為涉案計劃經過策劃,涉及多人及逾港幣500萬元財物,參照相關金額判刑準則後,判兩名串謀者監禁38及40個月。
Q.在詐騙案中作供可以獲多少刑期扣減?
扣減幅度取決於證供是否可信及可採納。陳榮傑在第一被告審訊中部分證供不盡不實,法庭只給予40%扣減,並判其總刑期38個月。
Q.沒有按保釋指定日期歸押會有甚麼刑罰?
陳榮傑無合理因由未按指定日期歸押,並潛逃五個多月;認罪後該罪判監兩個月,與其他刑期按法庭指示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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