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EN KA KUI & Ors DCCC415/2020
偷竊車輛及車內財物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UEN KA KUI 及 MAK CHUNG SHU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D1 YUEN KA KUI承認十項盜竊罪、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罪、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及管有危險藥物罪。2019年8月至12月期間,D1從九輛車輛偷取財物,並偷走一輛摩托車;被捕時持有含咪達唑侖及海洛因的粉末。D2 MAK CHUNG SHUN承認盜竊、無牌駕駛、無保險駕駛及不小心駕駛罪。兩人於偷竊車內財物時被警方追截,D2駕駛涉案摩托車逃走並撞上警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盜竊、交通及毒品罪行的量刑,包括車內盜竊及偷竊摩托車的起點刑期、認罪扣減、D1的累犯地位、各罪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後的強制取消駕駛資格。D1主張屬機會主義犯案;D2主張各罪源於同一事件。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D1在近四個月內連續從九輛車輛犯案,不能僅視為單一機會主義行為;車窗被擊破亦增加受害人的損失及不便。偷竊摩托車須具阻嚇性刑罰,無駕駛執照及無保險是加重因素,D1過往三十四項定罪則支持認定為慣犯。法院依整體性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同期、部分分期;管有危險藥物屬獨立罪行,須另加分期刑期。D2的交通罪行雖與盜竊相關,仍增加其整體刑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Cheng Chun Ming及HKSAR v Fan Chi Wai說明偷竊或處理失竊車輛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亦參考HKSAR v Wo Yan Lung、HKSAR v Wong Kam Ho、HKSAR v Ngai Yiu Ching及HKSAR v Pau King Kong處理量刑及整體性。相關法例包括《盜竊罪條例》第9條、《道路交通條例》第42條、《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及《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
裁決與命令
D1被判總監禁2年7個月,並取消持有或取得所有類別駕駛執照資格15個月。D2被判總監禁8個月,並取消相關資格12個月。兩人均被定罪。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連續多次車內盜竊即使每次財物價值不高,仍可因犯案持續性、破壞車輛及累犯紀錄而判處較重刑罰。無保險駕駛通常觸發法定取消駕駛資格,除非有特殊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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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連續多次砸車窗偷竊會判囚多久?
法院認為連續四個月從九輛車偷竊並破壞車窗,不能視為單一機會主義行為;本案D1因此被判總監禁2年7個月。
Q.偷摩托車又無牌無保險駕駛會怎樣判刑?
偷車本身須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無牌及無保險駕駛屬加重因素。本案D1相關罪行合併後構成總監禁刑期,並被取消駕駛資格15個月。
Q.無第三者保險駕駛一定會被取消駕駛資格嗎?
法院指出,除非存在特殊理由,法例規定無第三者保險駕駛須取消駕駛資格至少12個月。本案D1被取消15個月,D2被取消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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