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徽霖等案 DCCC306/2019
貸款中介詐騙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徽霖(第一被告人)、胡俊杰(第六被告人)及 吳耀林(第七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案情摘要
本案為四宗合併刑事案件的判刑理由。第一被告人蕭徽霖承認三項串謀詐騙、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以及兩項欺詐罪;第六被告人胡俊杰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第七被告人吳耀林亦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案件涉及以財務中介公司及共享辦公室假稱可協助客戶取得低息貸款,藉此收取保證金、行政費、律師費或清償貸款款項。第一被告人的罪行橫跨約三年三個半月,涉及九名受害人及約港幣520萬元詐騙款,另有港幣150萬元洗黑錢款項。第六及第七被告人涉及兩宗共同串謀,款項約港幣91萬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串謀詐騙、欺詐及處理犯罪得益財產應如何量刑;如何評估涉案金額、策劃程度、角色及受害人數;認罪及向警方提供協助應給予多少刑期扣減;以及多項刑期如何依總刑期原則合併執行。第一被告人要求較高協助扣減及考慮羈留日數;第六及第七被告人則要求按從屬角色、認罪、悔意及個人背景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全面性的量刑基準,按罪行持續時間、受害人數、詐騙總額、手法是否精心策劃及各被告人的角色評估罪責。第一被告人屬至少部分罪行的主導及策劃者,基本基準由五年八個月提高至六年;認罪及有限度協助合共扣減40.2%,總刑期為43個月。第六及第七被告人未被認定為主導者,法院以三年半為全面量刑基準,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分別判處28個月。法院依總刑期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並指出串謀詐騙沒有固定判刑指引,涉案金額只是其中一項重要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考慮 Z v HKSAR (2007) 10 HKCFAR 183 關於認罪及協助的刑期扣減;HKSAR v Lai Kin Hang Erwin and Ors, CACC 373/2017 作為財務中介詐騙的比較案件;HKSAR v Ng Kwok Wing [2008] 4 HKSAR 1017 的涉款量刑參考;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偉銘,DCCC 594/2019 的財務中介欺詐基準。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總刑期為43個月監禁;各項刑期部分分期執行。第六及第七被告人各被判總刑期28個月監禁,兩項控罪中的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三人均須接受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涉及多名受害人、長期運作及精心策劃的貸款中介詐騙,即使被告認罪,仍可導致相當長的監禁刑期。提供協助不會自動獲得最高扣減;法院會考慮證據是否真正有用及被告在案件中的實際角色。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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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低息貸款名義收取保證金會如何判刑?
法院認為長期以虛假貸款承諾向多名受害人收款,屬精心策劃的財務中介詐騙。第一被告人涉及較廣並居主導角色,最終被判監禁43個月。
Q.認罪及協助警方可以扣減多少刑期?
扣減幅度取決於認罪時間及協助的實際價值,並非自動獲得最高折扣。第一被告人因認罪及有限度協助獲扣減40.2%,判囚43個月。
Q.較次要角色參與串謀詐騙會判多久?
法院確認第六及第七被告人並非主導或策劃者,以三年半作全面量刑基準,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兩人各被判監禁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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