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ron Jomar Osal & Ors DCCC914/2019

進口瀕危物種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18個月;D2:監禁18個月;D3:監禁18個月
三名被告各被判監禁1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E Yip10/1/2021[2021] HKDC 3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Goron Jomar Osal, Lacuesta Aldrin Jay Dacanay and Marcelino Michael Roy Argana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Yip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均為來自菲律賓的旅客,於2019年8月23日乘搭航班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接受海關檢查時,在其行李內發現乾製鯊魚鰭及海馬。D1攜帶48.11公斤鯊魚鰭及0.56公斤海馬;D2攜帶63.47公斤鯊魚鰭;D3攜帶71.71公斤鯊魚鰭,總估值約194,400港元。上述物種均列於《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Cap. 586)附錄II。審訊後,三人各就一項未按法定規定進口附錄II物種的罪名被定罪;D1的另外兩項控罪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是否明知其所攜帶行李含有受管制的附錄II物種,以及在沒有牌照或公約證明文件下進口是否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及(3)條。量刑爭議則包括貨物數量、價值、物種瀕危程度、被告的知情程度、初犯及家庭因素是否足以減刑或判處緩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各被告分別攜帶特定行李,並對行李內容作出確認;包裝沒有被篡改,因此可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論,認定各人知悉所攜帶物品。檢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證明每項控罪的元素。第11條對犯罪意圖保持沉默或含糊,但本案事實已證明各被告具有相關知情狀態。量刑時,法庭重視鯊魚及海馬的瀕危性、數量及批發貿易迹象,並認為香港須履行保護瀕危物種的國際責任,故須判處具足夠阻嚇力的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Cap. 586)第11(1)及(3)條,以及該條所規定的最高刑罰: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法庭亦參考CITES及IUCN資料評估物種的保育狀況。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各就一項控罪被判監禁18個月。D1的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獲判無罪。法庭拒絕緩刑,理由是案件涉及大量瀕危物種及需要具足夠阻嚇力的刑罰。

判決啟示

被告明知攜帶受管制物種,會顯著提高罪責;即使過往經常合法進出香港,亦不構成有力的減刑因素。判刑反映香港對涉及瀕危物種的跨境商業進口採取嚴厲及具阻嚇性的立場。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攜帶乾製鯊魚鰭入境香港會否犯罪?
A.

附錄II物種除非獲豁免或持有適當牌照及證明文件,否則不得進口。本案法庭認定三名被告明知所攜物品受管制,並各判監禁18個月。

Q.攜帶受管制物種但聲稱不知道內容可以免責嗎?
A.

法庭會按攜帶行李、確認物主身分及包裝是否遭篡改等證據判斷知情程度。本案認為三人知悉各自攜帶的物品,因此分別被定罪。

Q.進口瀕危物種在香港可判囚多久?
A.

本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考慮物種數量、商業貿易迹象及阻嚇需要,本案法庭對三名被告各判監禁18個月,且不予緩刑。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