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裕豐案 DCCC406/2018

虛報測試結果如何判刑?

社會服務令 · 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
欺詐罪判處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5/1/2021[2021] HKDC 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裕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程裕豐是偉信標準檢測顧問有限公司的助理技術經理及認可操作員,負責在惠州工場進行鋼材焊接認可測試。2015年11月1日至30日期間,他就其中19日提交266份工作表及19份工作確認書,虛假表示自己在指定時間完成266次測試。實際上,他多次離開香港前往內地,逗留時間不足以完成所申報的工作。偉信因相信資料正確而發出測試報告。被告其後承認一項欺詐罪,並在判刑前賠償重新檢驗費用457,682.50元及涉案19日工資。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提交虛假工作表及工作確認書,是否構成《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6A(1)條的欺詐罪,以及適當刑罰為何。被告承認控罪並接納案情,求情指出其無刑事紀錄、深感悔意、配合調查及已全數賠償;控方則提出案情、對測試制度及公共安全的潛在影響。

判決理由

本席以被告承認控罪及接納的案情作為判刑基礎。被告明知自己未按指引親自在場完成測試,仍提交文件作出虛假表示,令偉信相信測試已完成並發出報告,因而構成《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所指的欺詐行為。判刑時,本席權衡罪行涉及266次測試及認證制度的誠信和安全風險,亦考慮被告的悔意、良好背景、認罪、協助調查、正面社會背景及全數賠償。綜合而言,社會服務令既能反映罪責,也最有利被告及社會。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判決主要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及已承認的案情,並參考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被告的求情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欺詐罪,法院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判刑前已作出的賠償獲納入整體求情考慮,判決沒有另行判處監禁或罰款。

判決啟示

即使實際鋼材最終符合安全標準,虛報認可測試仍會損害檢測及認證制度的公信力。全數賠償、認罪、悔意及協助調查可對刑罰有重大影響,但不會消除罪責。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虛報鋼材測試結果會否構成欺詐罪?
A.

被告明知未有按要求親自在場測試,仍提交266份工作表及19份確認書,使實驗室相信測試已完成並發出報告。法院裁定其行為構成欺詐罪。

Q.鋼材最後符合安全標準,是否仍會被判欺詐?
A.

可以。雖然重新檢驗顯示鋼材最終符合安全標準,但虛假測試文件已危害認證制度的誠信及可能造成損失。法院仍按欺詐罪判刑。

Q.被告全數賠償後會判處什麼刑罰?
A.

全數賠償、認罪、悔意、無刑事紀錄及協助調查均獲考慮。就本案而言,法院認為社會服務令最合適,判處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