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SEE CHUNG STEPHEN DCCC346/2019

以空頭支票騙取汽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6個月另120日
多項不誠實罪行合共監禁56個月另120日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K Lo10/12/2020[2021] HKDC 165
合併案件:DCCC346/2019DCCC625/20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AM SEE CHUNG STEPHE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並被裁定多項罪名成立,包括16項欺詐罪、7項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罪、7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管有他人身分證罪、無合理因由未按指定歸押罪及3項盜竊罪。被告以明知無法兌現的個人支票,向網上出售汽車的車主取得九輛汽車及文件,再以折價轉售,車主均未獲付款。他亦曾使用他人身分證冒認身分。另被告受僱運送鋼琴期間,挪用合共34,042.60元客戶款項。案發時他有44項過往定罪,主要涉及不誠實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欺詐、盜竊及道路交通罪行的量刑起點、欺詐取得汽車是否應按嚴重處理贓車類罪行量刑、過往同類定罪及保釋期間再犯的加刑作用,以及各項刑罰應否同期或連續執行。辯方主張損失有限、沒有信託違反,並要求適用認罪扣減及整體性原則;控方則要求法院按整體犯罪嚴重性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欺詐者以空頭支票直接取得汽車,其罪責不低於處理贓車者;即使汽車價值不是唯一因素,犯罪計劃性、單獨犯案、受害人數及迅速轉售均屬重要。首項欺詐罪量刑起點為兩年五個月,因被告是慣常重犯及在警察保釋期間再犯,分別加刑四個月及三個月,認罪後減三分之一,判兩年。其餘罪行按利益、損失、信任關係及整體性原則處理。法院酌情給予即使曾逃避歸押仍享有的三分之一認罪扣減,並將獨立的未歸押及管有他人身分證刑期部分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Cheung Mee Kiu 作為涉及信託違反盜竊罪的量刑參考,並參考 HKSAR v Cheng Chun Ming、R v Tang Hing Wong 及 HKSAR v Fan Chi Wai 關於處理贓車的刑罰。HKSAR v Chan Pui Chi、HKSAR v Wong Yun Fat 用於慣常重犯及保釋期間再犯的加刑;HKSAR v Wong Chi Hung、HKSAR v Lam Kin Chung 及 HKSAR v Lo Kam Fai 則影響未歸押、認罪扣減及整體刑期分析。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合共判處監禁56個月另120日。16項欺詐罪合共42個月;駕駛及保險罪合共2個月另120日;管有他人身分證及未歸押罪的部分刑期連續執行。所有駕駛資格取消命令彼此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以空頭支票騙取汽車並迅速轉售,可按照接收或處理贓車的嚴重程度量刑。法院即使承認逃避歸押會影響認罪時機,仍可酌情給予完整認罪扣減;整體性原則不會消除獨立且性質不同罪行的額外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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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空頭支票買車再轉售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這類行為的罪責不低於處理贓車;本案考慮有計劃犯案、受害人數及重犯紀錄後,欺詐罪合共判處42個月監禁。

Q.有多次欺詐前科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院將被告視為不誠實罪行的慣常重犯,對首項欺詐罪的量刑起點加刑四個月;在警察保釋期間再犯則另加三個月。

Q.逃避歸押後認罪仍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嗎?
A.

法院指出認罪並非及時,但行使酌情權仍給予完整三分之一扣減。不過,未按指定歸押的刑期仍須與其他罪行部分連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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