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永熹
被告人經營加密貨幣相關公司。控方指稱被告人在2018年3月5日於酒店會面時,透過「掉包」Trezor冷錢包及誤導控方第一證人(PW1)抄寫錯誤的備份種子,誘使PW1將1,000個比特幣存入由被告控制的錢包,隨後被告將該款項轉走並套現。被告則辯稱該筆轉帳是雙方協議以大眾幣(Popcorn Coin)兌換比特幣的合法交易,且PW1是自願轉帳。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是否以欺詐手段獲取比特幣,以及隨後處理該財產是否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控方主張被告蓄意誤導PW1;辯方則提出密安訊(SEC-M)通訊紀錄及區塊鏈交易證明,主張該筆款項屬於合法的貨幣兌換協議,並質疑PW1證供的可信度。
法官分析後認為,PW1的證供與法證紀錄(forensic records)存在嚴重矛盾,包括冷錢包插入電腦的時間及操作順序。相反,被告的證供與密安訊紀錄及比特幣交易時間吻合。法官認定密安訊紀錄具有真實性,且PW1否認使用該軟件之說不可信。由於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在控方,且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存在欺騙行為或PW1在不知情下轉帳。
未有特別引用
被告人被裁定所有控罪均不成立(Not Guilty)。
本案凸顯了在涉及加密貨幣的刑事案件中,數位法證紀錄(digital forensic records)與區塊鏈數據在推翻或支持證人供詞方面具有決定性作用。法官強調,即使商業決定看似不合理,只要能提供合理解釋且與客觀數據吻合,即可在刑事標準下產生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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