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朝森案 DCCC169/2020
闖入店舖撬收銀機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尤朝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尤朝森承認於2019年11月22日進入深水埗一間點心店,意圖偷竊。他試圖撬開收銀機但不成功,離開時沒有取得財物;警方其後截停並拘捕他,並在他身上搜出一張小童八達通卡。控方指該卡是被告在同一地點偷取,被告則稱先前在街上拾獲。被告當時25歲,沒有刑事紀錄,已婚並育有一名未滿一歲的女兒;他自2019年失業,求情稱經濟壓力促使他犯案,並表示後悔。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須處理兩項認罪控罪: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及拾獲八達通卡後不交還而犯盜竊罪。核心問題是各項控罪的適當刑罰、認罪減刑幅度,以及兩項刑罰應分期還是同期執行。被告求情涉及初犯、及早認罪、失業及家庭經濟壓力。
判決理由
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的一般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拾遺不報類別的盜竊罪則沒有適用的量刑指引。法庭考慮被告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並衡量控罪情節及整體量刑原則,判入屋犯法罪監禁20個月、盜竊罪監禁兩星期。為符合整體刑罰的比例,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Sim Ka Wing、HKSAR v Cheng Wai Kai、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 Yin, Anthony,支持非住宅入屋犯法罪30個月的一般量刑起點;並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敬魁,指出拾遺不報類別盜竊沒有適用量刑指引。法庭亦按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監:入屋犯法罪20個月,盜竊罪兩星期,兩者同期執行,總刑期20個月。另須向事主賠償1,000元,款項由擔保金扣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一般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及早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減刑。拾遺不報類別盜竊沒有適用量刑指引,法院須按個案情節量刑;多項刑罰亦須依整體量刑原則決定是否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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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闖入店舖但沒有偷到東西,入屋犯法會判多久?
本案被告闖入非住宅店舖並試圖撬開收銀機,雖未取得財物仍承認入屋犯法。法庭判監二十個月,並把盜竊罪刑期同期執行。
Q.拾到八達通卡沒有交還,會因盜竊被判刑嗎?
本案控罪指被告偷取一張小童八達通卡,他則稱在街上拾獲。法庭就盜竊罪判監兩星期,並下令與入屋犯法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Q.及早認罪對入屋犯法的刑期有何影響?
法庭因被告及早承認兩項控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非住宅入屋犯法的一般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十個月。本案最終就該罪判監二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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