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CAAR8/2020

示威期間襲警如何判刑?

加刑
律政司覆核成功,刑罰改為即時監禁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Poon CJHC, Pang JA & Pang J22/10/2020[2020] HKCA 9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ecretary for Justice 訴 Kung Yat Kan, Clifford(龔逸勤)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on CJHC、Pang JA、Pang J

案情摘要

答辯人於2019年11月11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追捕示威者期間,突然以左腳踢向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58151左小腿。警長雖踉蹌數步但沒有倒地,亦因佩戴護脛而沒有受傷。答辯人其後被捕,並承認控罪。裁判官考慮其年輕、初犯、認罪、悔意及困難家庭背景,判處十二個月感化令。律政司認為該刑罰違反量刑原則且明顯不足,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申請覆核。

核心法律爭議

涉及襲擊執行職務中的警務人員罪 (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due execution of duty) 時,裁判官判處十二個月感化令是否違反量刑常規及明顯不足。律政司主張即時監禁是唯一恰當選項;答辯人承認感化令寬大,但主張可改判社會服務令,並依據其年齡、認罪、悔意、初犯及沒有造成傷害求情。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罪行通常須判處即時監禁,並包含阻嚇及懲罰元素;該罪亦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指的例外罪行,不能因被告年齡介乎16至21歲而適用限制監禁的條文,亦不能判處緩刑。踢向正在追捕示威者的警員,具有阻礙執法及引發群體暴力的風險;警員沒有受傷主要是幸運及護具所致。裁判官過度重視個人背景、悔意及更生,忽略案件環境、公共保護、譴責及阻嚇,因此原判違反原則。法院以八星期為起點,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再因覆核程序減一星期,改判即時監禁30日。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 Ko Wai Kit、Choi Ping Chiu、Hui Man Lee、So Kan Ming及Chan Pak Yeung,確認襲警罪的即時監禁常規及阻嚇需要;Wong Chi Fung及Law Man Chung強調社會動盪和群眾仿效風險。Ogawa Shuichi及鄧志賢的較輕情況不足以類比。英格蘭及威爾斯量刑指引只可有限參考,不能取代本地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申請覆核刑罰獲准,原有十二個月感化令被撤銷。答辯人須立即服刑30日監禁。法院認定即時監禁是本案唯一適當的量刑選項。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在大型示威或社會動盪背景下襲擊執行職務警員,群眾仿效及局勢升級風險屬重要加刑因素。即使被告年輕、初犯、認罪及警員未受傷,亦未必足以避免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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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示威期間踢警員但沒有受傷,會否判監?
A.

法院認為沒有受傷並不消除罪行的嚴重性,因警員佩戴護具且未倒地屬幸運。本案最終撤銷感化令,改判即時監禁30日。

Q.年輕初犯襲警可以判感化令嗎?
A.

年輕、初犯、認罪及悔意均可屬求情因素,但不能凌駕襲警的量刑常規。本案法院認為感化令違反原則並明顯不足。

Q.襲擊執行職務警員罪可以判緩刑嗎?
A.

法院指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將第36(b)條罪行列為例外罪行,因此不能判處緩刑。本案法院改判答辯人即時監禁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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