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景僖案 DCCC164/2020

披露警員家屬資料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
四項罪成,總判監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3/11/2020[2020] HKDC 1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景僖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控罪罪名成立:三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目的在於使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以及一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2)條、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被告曾利用香港電訊的辦公室電腦搜尋個人資料,並在Telegram起底群組披露警員家屬的姓名、電話及身份證號碼。其電腦亦載有公眾人物、警員及家屬的地址資料。被告33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四項罪行的嚴重性、被告未獲授權取用及披露個人資料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以及非監禁式刑罰是否適當。辯方主張被告沒有金錢利益、行為出於一時衝動,並請求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控方則要求法院依罪行性質及阻嚇需要判處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兩類罪行最高刑罰均為五年監禁,雖然沒有正式量刑指引,仍須考慮受害人的損失及傷害、罪行嚴重性、取用資料的目的,以及被告有否獲得經濟或其他利益。根據HKSAR v Tam Hei Lun,除非案情非常特殊,第161條罪行通常不宜採用非監禁式刑罰。本案被告須逐步查證資料,並將警員家屬資料發布至起底群組,造成持續心理傷害及廣泛風險,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被告的無案底、背景及求情因素,僅支持以18個月作相關控罪的量刑起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am Hei Lun [2000] 3 HKC 745確立第161條罪行通常須判監禁,並列明量刑考慮因素。HKSAR v Sze Lok Hang(CACC 203/2013)涉及護士盜取病人資料,判囚八個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日開(HCMA 427/2006)涉及銀行職員取得客戶資料,量刑起點為九個月。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罪名成立。第一項判監三個月,第二項判監十二個月,兩者同期執行;第三及第四項各判監十八個月,兩者同期執行。首兩項其中六個月與第三及第四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監禁。

判決啟示

未經授權取得並在網上披露警員家屬個人資料,即使沒有金錢收益,仍可因私隱傷害、資料外流風險及阻嚇需要而判處實刑。各罪同期或分期執行須按整體量刑原則處理。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未經同意披露警員家屬個人資料會如何判刑?
A.

法院認為在網上披露警員家屬的姓名、電話及身份證號碼,會造成心理傷害及更廣泛風險,須判具阻嚇性的監禁。本案相關控罪判處十八個月。

Q.沒有賺取金錢,非法取用電腦仍會判監嗎?
A.

可以。法院指出第161條罪行除非有非常特殊情況,通常不適合非監禁刑罰;本案雖沒有金錢收益,仍因資料取用及披露的嚴重性判處監禁。

Q.四項非法取用及披露資料罪合共判囚多久?
A.

第一及第二項分別判監三個月及十二個月並同期執行,第三及第四項各判監十八個月並同期執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兩年。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