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藝議案 DCCC425/2022

銀行經理盜竊客戶款項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盜竊客戶153萬元,判監3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31/3/2025[2025] HKDC 55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藝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張藝議是霍先生在恒生銀行的帳戶經理,負責處理其投資項目。霍先生曾按被告游說開立個人帳戶,並將提款卡及密碼文件交給被告代為銷毀,但被告沒有照辦。其後,被告未經授權處理多項轉帳、基金出售及自動櫃員機提款,在2016年5月13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間,從霍先生帳戶提取88筆款項,共港幣1,530,500元。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盜竊,並表示款項用於投資及賭博而損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盜竊罪 (theft) 的刑罰,以及破壞銀行客戶誠信關係和涉款額對量刑的影響。控方依循破壞誠信案件的量刑指引;辯方則以被告無刑事紀錄、審前認罪、個人及家庭情況,以及警方和律政司延誤檢控為由,請求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所確立的破壞誠信案件量刑指引,認為涉款港幣1,530,500元,適合以4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在審前覆核後、審訊前表示認罪,獲減刑10個月;律政司收案後約一年十個月才回覆警方,構成檢控延誤,故另減刑2個月。法庭並考慮被告無刑事紀錄及求情因素,最終判處3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 確立破壞誠信案件的量刑指引,涉款港幣1,000,000元至3,000,000元的量刑起點為3年至5年。本案以42個月作起點,並按認罪及檢控延誤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的盜竊罪。法庭以42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10個月,因檢控延誤減2個月,判處監禁3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檢控延誤可成為獨立減刑因素,但減幅須按延誤程度評估。銀行帳戶經理利用職務及客戶信任盜取逾百萬元,屬嚴重破壞誠信,個人困境不足以避免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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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銀行經理偷取客戶款項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銀行經理利用職務及客戶信任盜竊港幣153萬元,屬嚴重破壞誠信。被告雖然認罪並獲考慮檢控延誤,最終仍被判監30個月。

Q.認罪和檢控延誤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A.

本案原本以4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0個月,檢控延誤再扣減2個月,最後刑期為30個月。法庭沒有表示這些扣減適用於所有案件。

Q.沒有刑事紀錄可以避免盜竊罪監禁嗎?
A.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提出家庭、債務及工作受傷等求情因素,但涉案金額高且嚴重破壞客戶信任。法庭仍判處即時監禁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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