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運權案 DCCC360/2019
偷車逃避警方追截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温運權及吳志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承認多項罪行。第一被告人温運權偷取一輛未上鎖、仍插有車匙的貨車,並在其後接載友人離開五金回收場;他亦在警方追截時危險駕駛,車內藏有少量冰毒。第二被告人吳志偉未經授權取用妹妹的私家車,後來駕車接載第一被告人逃避警方追截,並在住所管有約6.31克冰毒。法庭根據各罪情節、認罪時間、案底及整體刑期原則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包括各項偷竊、處理贓物、未獲授權取用運輸工具、危險駕駛及管有危險藥物罪的適當量刑起點;如何衡量犯罪情節、案底、毒品再分配風險及認罪折扣;以及各罪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以確保總刑期公平合乎比例。
判決理由
法庭按個別罪行的嚴重程度、被告人的角色與案情,訂定量刑起點,再考慮加刑及減刑因素和認罪折扣。偷車屬嚴重罪行,涉案貨車載有車主財物及貨物,第一被告人其後更改車牌,故上調量刑起點。處理贓物須考慮處理者與原始罪行的時間及地點接近程度。危險駕駛的持續性、攻擊性、對道路使用者造成的風險及交通案底均屬重要因素。管有冰毒則依毒品數量及再分配風險評估刑期。法庭最後按整體刑期原則安排同期及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余志釗案說明偷車的嚴重性及一般量刑幅度,並參考 Bernard Webbe 案及香港採納該案因素的判例處理贓物罪。危險駕駛參考 Chu Wing Yin Christine 案;管有危險藥物則依 Mok Cho Tik 及 Wan Sheung Sum 案的量刑方法。另參考 Tam Simon 案區分取用車輛的犯罪目的。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就四項罪行共判監禁4年6個月;另取消駕駛資格2年,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第二被告人就三項罪行共判監禁3年9個月;另取消駕駛資格3年,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兩人的停牌期均由完成本案刑期起計。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偷車後更改車牌、持續而具攻擊性的危險駕駛、重複交通案底,以及毒品可能由他人接觸或再分配,均可顯著加重刑責。認罪折扣視乎認罪時間及案件進程而定;不同性質罪行的刑期亦須依整體刑期原則調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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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走未上鎖的貨車,通常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偷車屬嚴重罪行,並因更改車牌加重第一被告人的責任;考慮認罪折扣後,該項罪行判囚兩年四個月十五日,整體刑期為四年六個月。
Q.協助朋友逃避警方追截而危險駕駛會如何判刑?
法庭指出第二被告人明知警方追截仍拒絕停車,並在警員及道路使用者之間高速穿插。考慮其多次同類定罪及停牌期間犯案,該項罪行判囚兩年,總刑期為三年九個月。
Q.在家中管有供自用的冰毒,會否仍判監?
法庭判斷毒品數量、存放位置及他人接觸或再分配的風險,並考慮第二被告人曾有販毒定罪。即使他稱毒品供自用,該項管有罪仍判監禁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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