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浩亮案 DCCC664/2019

欺詐罪共同意圖如何認定?

罪名不成立
被告欺詐罪不成立,控方證據不足。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7/9/2020[2020] HKDC 76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浩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金融中介公司向客人申請貸款的欺詐案件。被告人余浩亮(D1)被控與身份不詳人士不誠實地向受害人方媛珍(PW1)虛假表示,卓越核數中心(「卓越」)會為其物業向銀行申請低息第二次按揭貸款。D1等人要求PW1支付港幣1,000,000元作為取得二按的保證金,並承諾若貸款不成功會全數退還。PW1按指示提取現金並交予D1、D2及另一男子點算,隨後D1、D2與PW1簽署文件確認收到款項,並承諾若未能開立戶口將退還款項。然而,PW1事後發現卓越已倒閉,且中信銀行並無提供相關服務,款項亦未獲退還,遂報警處理。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i) 被告人余浩亮(D1)是否知道有關的騙局;以及 (ii) D1 是否與已承認欺詐罪行的D2有共同意圖(common intention)欺騙受害人方媛珍(PW1)。控方須證明D1對欺詐行為知情並有參與的共同意圖,而辯方則主張D1對騙局不知情,僅是受僱協助處理文書工作。

判決理由

法庭在分析證據時,特別審慎衡量了受害人方媛珍(PW1)的證供,尤其考慮到其證供在庭上與書面口供存在差異,且PW1可能為支持案情而誇大關於D1的證據。法庭認為,單憑D1在場點算現金及簽署文件,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斷D1知悉騙局或與D2有共同欺詐意圖。D1曾出示身份證並簽署真實姓名,此舉與有心行騙者的行為不符。法庭接納D1的解釋,即他認為D2是老闆的生意夥伴,自己僅是員工,聽從指示協助處理工作,對騙局不知情。控方未能證明D1知悉騙局的存在,也未能排除D1是不知情者的可能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Browne v Dunn (1893) 6 R 67, HL 案的規則,該規則指出若要指控證人的供詞虛假或不可信,應向其指出,給予其解釋機會。法庭依據此規則,不考慮控方未經盤問D1而提出的關於「卓越理財中心」商業登記的陳詞。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人余浩亮(D1)欺詐罪名不成立。控方未能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證明D1知悉騙局或與同案被告有共同欺詐意圖。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刑事案件中,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對犯罪意圖的知情和參與。即使被告人身處犯罪現場並參與部分行為,若未能證明其主觀犯罪意圖,則不能定罪。此外,法庭重申了 Browne v Dunn 規則的重要性,確保審訊的公平性及證人有機會解釋被指控的內容。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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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告人余浩亮為何被控欺詐罪?
A.

被告人余浩亮被控與他人虛假表示可為受害人申請低息二按,並收取高額保證金,但最終未提供服務且未退還款項。

Q.法庭裁定被告人欺詐罪名成立嗎?
A.

法庭裁定被告人余浩亮欺詐罪名不成立。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知悉騙局或與同案被告有共同欺詐意圖。

Q.被告人余浩亮在案件中扮演了什麼角色?
A.

被告人余浩亮在案中協助點算現金並簽署文件,但他辯稱自己僅是受僱員工,對騙局不知情,法庭接納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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