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G KIN MAN DCCC422/2020
販運海洛英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ong Kin M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lement Lee 法官
案情摘要
Fong Kin Man 承認一項爆竊罪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爆竊案中,他於2019年3月闖入深水埗一個正進行裝修、尚未有人居住的房間,偷走一部冷氣機。毒品案中,警方於2020年2月在石硤尾一間公廁外截查他,搜出40包含6.46克海洛英的粉末及34粒含0.46克咪達唑侖的藥片,估值約8,949.22元。他曾稱出售過一些「白粉」,並主張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控方則以販運罪起訴。兩案一併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爆竊處所正裝修且無人居住,是否可採用低於一般住宅爆竊的起點?被告聲稱部分海洛英供自用,能否獲減刑,以及在保釋期間犯下販毒罪應如何調整刑期?另須如何依整體刑罰原則處理兩案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爆竊處所雖未有人居住,但鐵閘上鎖,不能視為邀請進入;考慮處所正在裝修、無人居住及被竊物品,採用兩年半起點,認罪後減至20個月。販運海洛英依量刑指引以三年十個月為起點;被告在另一案保釋期間犯案,刑期上調至四年,再因認罪減至兩年八個月。自用毒品減刑須有可靠材料證明自用比例具相當分量;單憑被告說法不足。法官亦依整體刑罰原則,命爆竊刑期中的10個月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依據 R v Lau Tak Ming 的海洛英販運量刑指引。HKSAR v Wong Suet Hau、HKSAR v Chow Chun Sang、HKSAR v Tam Ling Yuen、HKSAR v Liu Ming Sze 及 HKSAR v Kong Tat Lung 說明自用減刑須視自用比例及案情而定;HKSAR v Cheung Wai Man 強調須有可信可靠材料支持自用主張。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罪均判監:販毒罪兩年八個月,爆竊罪20個月,其中10個月與販毒刑期分期執行。法官為避免總刑期過重,裁定兩案合計監禁三年六個月。
判決啟示
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並不當然帶來減刑;被告須以可信可靠的資料證明相關比例。法院亦可按罪行背景調整量刑起點,並藉部分分期執行適用整體刑罰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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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海洛英時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可以減刑嗎?
法庭指出,自用減刑須有可信可靠資料證明相當比例的毒品供本人吸食,單憑被告說法不足。本案法官不接納減刑主張,販毒罪判監兩年八個月。
Q.在保釋期間再犯販毒罪,刑期會增加嗎?
法官把被告在爆竊案保釋期間犯下販毒罪視為加重因素,將販毒罪起點由三年十個月上調至四年,再因認罪減至兩年八個月。
Q.爆竊和販毒兩罪一併判刑,總刑期如何計算?
法官判爆竊罪監禁20個月,並命其中10個月與販毒罪刑期分期執行;販毒罪判監兩年八個月,兩案總刑期為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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