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Fong Kin Man DCCC369/2020
運送海洛英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ong Kin M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lement Lee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在兩宗案件中均承認控罪。第一宗涉及2019年3月在荔枝角一幢空置、正進行裝修的住宅單位內擅自進入並偷走一部冷氣機;現場指紋與被告吻合。第二宗則於2020年2月,被告在石硤尾一所公廁外被截查,警方在其身上搜出56包毒品,包括6.46克海洛英及少量咪達唑侖。他承認曾出售白色粉末。法官處理兩宗案件的量刑,並考慮被告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
核心法律爭議
住宅單位空置及裝修期間發生的爆竊,量刑起點是否應低於一般住宅爆竊指引?販運海洛英時聲稱部分供自用,能否獲減刑,尤其是該部分是否達到相當比例及有否可靠證據?在被告於爆竊案保釋期間再犯、並承認兩罪的情況下,如何調整刑期及處理兩案刑期的整體性?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單位雖然空置及正在裝修,但入口仍上鎖,並非邀請他人入內;考慮案件略帶機會性及所失財物,爆竊罪採用兩年半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20個月。販運海洛英方面,依循上訴法院指引,以3年10個月為起點;被告在另一案保釋期間犯案,刑期上調至4年,認罪後減至2年8個月。自用減刑通常須證明相當比例及提出可靠資料;本案僅有被告及辯方陳述,包裝、數量及情況反而顯示其為運送者或小規模零售者,故不予減刑。法官再按整體刑罰原則,命爆竊刑期中10個月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提供海洛英販運量刑指引。HKSAR v Wong Suet Hau、HKSAR v Chow Chun Sang、HKSAR v Tam Ling Yuen、HKSAR v Liu Ming Sze 及 HKSAR v Kong Tat Lung 說明自用減刑須涉及毒品的相當比例,幅度視案情而定。HKSAR v Cheung Wai Man 指出,單由律師提出的主張通常不足以證明自用,須有可信可靠資料。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罪均判監:販運毒品罪監禁2年8個月;爆竊罪監禁20個月,其中10個月分期執行。兩案總刑期為監禁3年6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毒品自用減刑並非只憑被告或律師聲稱即可獲得;自用部分通常須佔相當比例,且須有可靠證據支持。法院亦會按犯案環境調整爆竊量刑起點,並以整體刑罰原則決定是否分期執行部分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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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海洛英時聲稱部分供自用,可以減刑嗎?
法庭指出,自用部分通常須佔毒品相當比例,並須有可信可靠資料支持。本案只有被告及辯方的說法,法官沒有給予自用減刑。
Q.空置及裝修中的住宅發生爆竊,刑期會否較低?
法官接納單位空置及裝修,並認為案件略帶機會性,因此採用兩年半起點;被告認罪後,爆竊刑期減至20個月。
Q.犯爆竊罪後保釋期間再販毒,兩案合共判刑多久?
販運毒品罪認罪後判監兩年八個月;爆竊罪判監20個月,其中10個月分期執行。法官裁定兩案總刑期為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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