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莲新案 DCCC38/2020

入屋爆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36個月;D2監禁38個月
D1判監36個月,D2總刑期3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7/7/2020[2020] HKDC 48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谭莲新及韦新永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谭莲新(D1)及第二被告人韦新永(D2)為中國居民,於2019年6月來港。兩人被控兩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第一項僅控D2,涉及洪水橋一住宅內的手袋、銀包及現金;第二項共同控告D1及D2,涉及石埗村另一住宅內價值約港幣307,220元的手錶、戒指、珠寶、證件及現金。D2承認兩項控罪;D1否認第二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認定D1負責把風,D2及另一在逃人士進入住宅及偷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入屋犯法罪的適當刑罰、住宅爆竊的量刑起點、多人共同犯案及專程來港犯案是否屬加重因素,以及D1的把風角色是否應獲較D2輕的刑罰。亦須決定D2兩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D2主張認罪及無案底應獲三分之一減刑;D1則依賴其家庭困境、低教育程度及較次要的參與角色。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入屋犯法屬嚴重罪行,成年犯人即使認罪、無案底或具個人困難,通常仍應判處監禁,除非存在非常特殊或罕見而強烈的減刑因素。住宅爆竊在沒有其他因素時,量刑起點為監禁36個月。多人共同犯案及被告專程來港犯罪均屬加重因素,故每項控罪的起點提高至39個月。D1的把風角色與實際入屋者同樣是共同計劃不可或缺的部分,罪責相同。D1因審訊定罪只獲無案底及子女年幼的有限減刑;D2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考慮累計總數原則後,D2兩罪總刑期定為3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及 HKSAR v Choy Wai Ming 說明認罪及量刑指引;HKSAR v Wong Yiu Kuen、HKSAR v Po Yan Chuen及HKSAR v Wan Ka Kit確認入屋犯法通常須監禁。HKSAR v Cheng Wai Kai、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英洪及 HKSAR v Sandagdorj Altankhuyag & Another支持多人犯案及專程來港犯罪屬加重因素。相關法例為《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裁決與命令

D1就第二項控罪判監禁36個月。D2第一項控罪判監禁26個月,第二項控罪判監禁26個月;其中第二項控罪的12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把風者如積極參與共同犯罪計劃,可能與實際入屋者承擔相同罪責及量刑起點。家庭困境未必構成減刑因素;法院須先考慮犯罪嚴重性及加重因素,再按累計總數原則處理多項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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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爆竊通常會被判監禁嗎?
A.

法院指出,成年犯的入屋犯法屬嚴重罪行,即使認罪或沒有案底,通常仍須監禁,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減刑情節。本案兩名被告均被判監禁。

Q.只負責把風會否與入屋者同樣判刑?
A.

如把風者明知並積極參與共同犯罪計劃,其角色可能同樣重要。法院認定D1的把風工作不可或缺,故以與D2相同的39個月量刑起點,最後判監36個月。

Q.兩項入屋犯法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法院可按案件的整體嚴重性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D2兩罪涉及不同日期、處所及受害人,法院命令第二罪其中12個月分期,其餘同期,總刑期為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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