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谭莲新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兩宗入屋犯法罪。第一項控罪由第二被告(D2)單獨承擔,涉及2019年5月於洪水橋處所一偷竊名牌手袋及現金。第二項控罪由第一被告(D1)及D2共同承擔,涉及2019年6月於石埗村處所二偷竊珠寶及護照。D1與D2均為中國居民,專程來港犯案。在第二宗案件中,D2負責進入屋內偷竊,而D1則在路口負責把風監視。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 D1 作為「把風者」的參與程度是否足以使其罪責與直接實行偷竊的 D2 相同。D1 的辯方主張其參與程度較低,應獲較輕判刑;而法庭需決定在量刑時是否將「專程來港犯案」及「多人共犯」視為加重處罰因素。
法官認為 D1、D2 及在逃者各司其職,把風角色對於爆竊成功同樣重要,故 D1 罪責與 D2 相同。根據上訴法庭指引,住宅入屋犯法起點為監禁 36 個月。由於本案涉及多人共犯且被告專程來港犯案,屬於加重處罰因素,故將量刑起點調高至 39 個月。D2 因適時認罪獲減刑三分之一,而 D1 經審訊定罪且無認罪減刑。
引用 HKSAR v Wong Yiu Kuen 等案例確立監禁為唯一恰當刑罰;引用 HKSAR v 鄭偉佳 確立加重處罰因素(如多人執行);引用 HKSAR v 譚英洪 確立「遊客專程來港犯案」為加重因素。
D1 就第二項控罪被判監禁 36 個月。D2 就第一項控罪被判監禁 26 個月,第二項控罪被判監禁 26 個月,兩項刑期部分同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共服刑 38 個月。
本案強調在共同犯罪中,即使僅扮演輔助角色(如把風),若該角色對犯罪計劃至關重要,其罪責仍可被視為與主犯相同。同時,專程跨境來港犯案會顯著增加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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