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焌穎案 DCCC915/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焌穎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15/7/2020[2020] HKDC 7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焌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人馬焌穎在網上交友平台 Grindr 認識受害人 X,兩人建立「主人/奴隸」的虛擬關係。被告人利用 X 傳送的不雅照片、錄音及個人資料,透過 WhatsApp 威脅 X。被告人此前已成功勒索 X 3,000 港元,隨後於 2019 年 2 月底再次要求 X 支付 1,500 港元,否則將其私隱資料及不雅內容在網上(如 tt 平台)公開,導致 X 報警。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係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條例》第 23(1)(3) 條下的勒索罪。爭議焦點在於:(1) 被告人是否以「恫嚇」方式作出要求;(2) 該要求是否為「不當」要求;(3) 被告人是否意圖為自己獲益。辯方主張通訊紀錄中並無明確恐嚇或淫褻成份。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雖然 WhatsApp 短訊未明言不付錢的後果,但從整體對話環境(context)可推論出恫嚇意圖。由於 X 並無法律責任向被告人付錢,該要求屬不當。法官認定「恫嚇」可包括威脅令對方感到尷尬或影響名譽。綜合銀行戶口紀錄、手機號碼及被告人的警誡口供(caution statement),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之下證明被告人身份及其犯罪意圖。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原訟庭陪審團樣辦指引(Jury Directions)關於勒索罪的四項法定要素:作出要求、以恫嚇方式、要求不當、以及意圖獲益。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被告人勒索罪名成立(convicted)。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恫嚇」不一定需要明言,法庭可從整個附帶環境作出推論。同時,即使受害人曾主動支付金錢,亦不影響後續不當要求構成勒索罪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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