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祖儀等案 DCCC891/2023

借出傀儡戶口洗黑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監禁48個月20日;D3監禁3年5個月;D5監禁29個月21日
三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21/3/2025[2025] HKDC 521
合併案件:DCCC891/2023DCCC1081/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祖儀、李偉龍及李雪玲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兩宗案件。第一被告韋祖儀承認三項處理犯罪得益罪,涉及以「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向三名長者收取港幣190,200元;另承認借出銀行戶口處理約港幣675.67萬元疑似詐騙得益。第三被告李偉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成立,涉及港幣13萬元,並在犯罪安排中擔任較高層角色。第五被告李雪玲承認處理港幣18萬元犯罪得益及未按指定日期歸押。各被告均有不同程度的犯罪紀錄及個人求情因素。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及串謀洗黑錢的量刑起點如何按涉案金額、角色、犯罪集團及上游罪行衡量;認罪折扣應為多少;社會普遍使用傀儡戶口及電話騙案是否足以支持加刑;以及多項罪行應如何按整體量刑原則合併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25(3)及第27條,認為洗黑錢刑罰須主要反映所處理的犯罪得益,而非被告實際獲利。涉案金額、上游罪行、犯罪時間、交易數量、被告角色及犯罪集團規模均屬重要因素。對韋祖儀,借出傀儡戶口涉及逾675萬元,起點為四年;其餘收款罪每項起點為三年。李偉龍因具較高層次及安排、監督他人,兩罪起點為三年三個月。李雪玲的起點為三年,未歸押罪起點為四個半月。認罪折扣及整體量刑原則其後調整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及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確認涉案金額及阻嚇性的重要性;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慧茵 [2012] 4 HKLRD 189指出沒有一套適用所有案件的固定量刑指引。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提供不同金額的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韋祖儀兩案合計判監48個月20日;李偉龍兩項串謀洗黑錢罪合計判監3年5個月;李雪玲處理犯罪得益及未歸押罪合計判監29個月21日。法庭批准控方按第27條提出的加刑申請。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洗黑錢刑罰以犯罪得益金額及被告角色為核心,即使被告沒有取得重大報酬,仍可能面對嚴重即時監禁。傀儡戶口及電話騙案普遍造成社會傷害,可支持法定加刑;不同罪行及案件則須按整體罪責維持比例。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會被判囚多久?
A.

法庭主要按犯罪得益金額及被告角色量刑,而非只看個人報酬。本案韋祖儀涉及逾675萬元傀儡戶口,最終兩案合計判監48個月20日。

Q.替電話騙徒向長者收款會判幾多年?
A.

親自收取騙款可被視為詐騙計劃不可或缺的一環。第一被告三項收款罪每項經加刑後為37個月12日,按整體量刑後該案合計39個月12日。

Q.認罪及潛逃後再被捕可減刑多少?
A.

折扣取決於認罪時機及案件情況。本案第五被告潛逃後認罪,處理犯罪得益罪獲23%折扣,未歸押罪獲三分一折扣,總刑期為29個月21日。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