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毓健案 DCCC856/2023

未成年販毒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教導所羈留
第二被告人被判羈留於教導所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0/3/2025[2025] HKDC 8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毓健(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人林毓健與第一被告人共同被控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3月11日,警方在土瓜灣截停兩人,並在第一被告人身上搜出氯胺酮及可卡因,市值共5,433元。第一被告人警誡下承認與第二被告人共同販運。第二被告人亦承認因受第一被告人邀請而協助攜帶毒品,每包獲25元報酬。第二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判刑時年19歲,案發時17歲,沒有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兩種危險藥物的量刑基準,以及未成年初犯、羈押時間、悔意、朋輩影響和更生需要對刑罰的影響。控方須依販運毒品罪及相關判刑指引處理;辯方則請求採納教導所報告,判處教導所命令。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可卡因藥性較強,販運少於10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為兩至五年;氯胺酮一至十克則為兩至四年。涉及兩種毒品時,應採用綜合方式量刑。法庭同時重視第二被告人案發時僅17歲、初犯、曾被羈押、悔意及家庭支持,但亦考慮其候審期間吸毒,反映守法意識薄弱。根據其年齡、性格、背景及體格,教導所能兼顧訓練、監管及更生,故屬合適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許守城一案就氯胺酮販運訂定的判刑指引:一至十克的範圍為兩至四年。法庭亦參考可卡因販運少於十克的兩至五年指引,並以較嚴重的可卡因藥性作重要考量。本案未列出該案的正式引文。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人被判處羈留於教導所。法庭認為該命令適合其未成年犯案、初犯背景及更生需要,並作出相應教導所羈留命令。

判決啟示

涉及多種毒品時,法庭可採綜合方式而非簡單逐項相加量刑。對未成年初犯者,教導所可在罪責、監管、訓練及更生之間取得平衡;但候審期間再犯或吸毒會削弱求情力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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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7歲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被判什麼刑罰?
A.

法庭會考慮毒品種類、數量、被告年齡、是否初犯及更生需要。本案被告案發時17歲且無刑事紀錄,最終被判羈留於教導所。

Q.販運兩種毒品會否分開累加刑期?
A.

不一定。法庭表示涉及兩種毒品時可採用綜合方式量刑,並以藥性較強的可卡因判刑指引作重要參考。本案採用綜合處理方式。

Q.候審期間吸毒會影響未成年被告求情嗎?
A.

會。法庭認為被告在獲保釋候審期間嘗試吸毒,顯示守法意識仍然薄弱,削弱求情因素;但其年齡、悔意及更生需要仍支持教導所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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