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偉成案 DCCC830/2018

利用職務虛報配料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
被告因欺詐罪被判監禁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12/6/2020[2020] HKDC 43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偉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半島針織廠有限公司擔任高級營業經理,負責處理外發申請表。法庭認定,他在多份表格上虛報毛衣需要不必要的配料,並以虛構資料安排向德美訂購,造成半島損失人民幣1,302,785元。被告人引入德美作供應商,指示下屬輸入虛假訂購資料,並安排配料直接送往外發廠,以避開一般核實程序。他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本判決處理其刑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判刑爭議包括:違反僱主信任、涉款逾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的欺詐,適用何種量刑起點;檢控延誤、被告人的良好背景及家庭影響,應否以及如何減刑;以及最終刑期為何。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違反誠信的欺詐屬嚴重罪行,上訴庭的量刑指引主要按騙款金額訂定起點,但須依個案情況調整。被告人利用職務及同事對其信任,經預謀反覆虛報配料並規避核查,造成重大損失;法庭據涉款及案情,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審訊程序歷時逾四年,延誤雖部分可理解,仍造成額外壓力,扣減三個月;另因其背景良好及家庭受重大打擊,再扣減三個月。被告不認罪,沒有其他求情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eung Mee Kiu(張美嬌)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及另一人,說明按騙款金額訂定量刑起點的指引:涉款二十五萬元以下,起點不超過兩年;二十五萬至一百萬元,起點為兩至三年。法庭強調指引並非僵化規則,須按案情調整。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罪成立。法庭以兩年半監禁為起點,因檢控及審訊延誤扣減三個月,並因良好背景及家庭影響再扣減三個月,判處監禁兩年。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違反誠信欺詐的刑罰可按騙款額及預謀程度衡量,並可因程序延誤及個人背景作相應扣減。法庭同時指出,延誤是否可理解不會消除其對被告及家人的實際壓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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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公司職務虛報配料訂單造成損失,會被判囚多久?
A.

本案經理利用職務虛報不必要的配料,令公司損失人民幣1,302,785元。法庭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扣減六個月後判處監禁兩年。

Q.欺詐案的騙款金額會如何影響判刑?
A.

判刑指引以騙款金額作為量刑起點的重要依據,但法庭可按案情調整。本案涉款人民幣逾一百三十萬元,法庭採用兩年半監禁的起點。

Q.檢控延誤及家庭受影響能否減輕欺詐罪刑罰?
A.

本案法庭認為逾四年的程序令被告及家人承受額外壓力,因延誤扣減三個月;再因良好背景及家庭所受打擊扣減三個月,最終判囚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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