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890/2019

投擲汽油彈縱火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四個月並罰款五千元
兩次汽油彈縱火等罪合共判監四年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C P Pang18/5/2020[2020] HKDC 2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ONG YAM MIU, LUCA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法官彭楚雄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九項控罪,包括兩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抗拒警務人員、駕駛及車輛登記號碼相關罪行,以及管有危險藥物和毒藥。2019年6月7日凌晨,他在警察總部外向載有四名警員的警車投擲燃燒汽油彈;約十二小時後,他又向跑馬地警署外投擲另一枚汽油彈。兩次事件均無人受傷,但第二次造成警署外圍金屬及玻璃圍欄損壞。警方其後拘捕被告,他在拘捕及警署內與警員激烈衝突,三名警員受傷。被告有精神病史,並及時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兩次汽油彈縱火的嚴重性、生命受危害的風險、被告的精神狀況及認罪折扣;亦須決定其他控罪的刑罰,以及各項監禁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從而確定總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縱火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按被告的罪責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損害評估。汽油彈火勢不受控制,對公眾構成重大風險;兩次有預謀並針對警察的襲擊,須判處具阻嚇性的長期監禁。雖然無人受傷、實際財物損失有限,且被告患有精神病並表示悔意,精神狀況在其仍有犯罪能力的情況下只可有限度減刑;及時認罪則可減刑三分之一。法院依整體刑罰原則,將第二項縱火刑期的一年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抗拒警員及管有氯胺酮的刑期亦與縱火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上訴法院在 The Queen v Li Mun Tong 的說法,指出失控火勢對生命及財產的固有危險,使縱火屬特別嚴重罪行,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並提及 Chau Yuk Kuen v The Queen 對同類上訴案件量刑起點的觀察。法官認為量刑須視乎個案事實,沒有固定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四年四個月;縱火以外的抗拒警員及管有氯胺酮刑期與縱火刑期同期執行。各項駕駛及登記號碼罪共罰款四千元,管有毒藥另罰款一千元。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向警察或公眾投擲汽油彈,即使無人受傷或實際損失不大,仍因其不可控制的火勢及潛在嚴重危害而須判處長期監禁。精神病史可作減刑考慮,但在被告仍具犯罪能力時,減刑幅度有限;多項刑罰須按整體刑罰原則安排。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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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向警察投擲汽油彈縱火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視兩次預謀汽油彈襲擊為嚴重罪行,考慮潛在生命危險及認罪折扣後,判被告合共監禁四年四個月。

Q.沒有人受傷的汽油彈縱火仍會判長期監禁嗎?
A.

法庭指出汽油彈火勢可能失控並造成嚴重傷害;即使本案無人受傷,仍判被告合共監禁四年四個月。

Q.精神病史會否減輕汽油彈縱火的刑罰?
A.

法庭接納被告有精神病及需要治療,但因他仍有能力犯罪,精神狀況只有限度減刑;認罪後總刑期為四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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