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柱等案 DCCC737/2019
受僱運送穿山甲鱗片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张国柱、丁伟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分別受託從剛果共和國及廈門運送穿山甲鱗片,並在沒有豁免令或許可證的情況下進口附錄 I 物種標本。第二被告人攜帶四件行李來港,企圖將其中兩件帶入境,涉及約50.06公斤鱗片;第一被告人則在禁區內接收兩件行李,企圖將約50.02公斤鱗片帶出境。兩人均為非香港居民且沒有香港刑事紀錄,並在認罪及承認案情後被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1)及(3)條的刑罰如何釐定,包括穿山甲鱗片數量、犯罪角色、阻嚇需要、認罪及個人背景應獲多少減刑。亦須決定兩名被告人的刑期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量刑時,法庭依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rdinance) 的保育及阻嚇目的,認為非法運入附錄 I 物種即使沒有親自捕殺,仍是商業販運鏈的重要環節,罪責可與直接殺戮者相當。參考相近數量穿山甲鱗片案件後,每項控罪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第一被告人因認罪及精神病情況受控制下監禁期間可能承受較大痛苦,刑期減至21個月;第二被告人因認罪,每項刑期減至24個月,並將第二項控罪其中三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7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Xie Jinbin [2011] 2 HKLRD 631,說明保護瀕危物種的量刑考慮;又參考 HKSAR v Wei Binxue and Wei Yanhong(DCCC 44/2019)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金豹(譯音)(DCCC 24/2019),以比較相近數量穿山甲鱗片案件的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人均被判監。第一被告人就第一項控罪服刑21個月;第二被告人就兩項控罪合共服刑27個月,其中第二項刑期的三個月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運輸或轉交瀕危物種是非法商業活動的重要環節,即使沒有直接捕殺,仍可承擔重大刑責。保育及一般阻嚇在穿山甲走私案件中具有高度分量;認罪及受控制的精神病情況可影響刑期,但不必然導致大幅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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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穿山甲鱗片會被判多久?
法庭認為運輸者是非法商業販運的重要一環,即使沒有親自捕殺也屬嚴重罪責。本案第一被告認罪後判監21個月,第二被告兩罪合共判監27個月。
Q.沒有穿山甲進口許可證會有什麼刑罰?
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可受嚴重監禁刑罰。法庭考慮數量、保育需要及阻嚇後,以每項三年為量刑基準,再因認罪等因素減刑。
Q.精神病情況可以令走私瀕危物種大幅減刑嗎?
法庭確認第一被告患有受控制的思覺失調,但認為這本身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考慮其服刑可能承受較大痛苦後,另酌情減刑三個月,最終判監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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