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善慈
被告與一名的士司機李先生(稱其為「契爺」)相識。2017年8月,被告透過 WhatsApp 謊稱自己因欠債被禁錮在跑馬地酒店,要求李先生支付 5,000 港元贖金。李先生報警後,警方在酒店附近將被告逮捕。此外,被告在 2018 年 7 月 31 日的聆訊中缺席,導致法庭發出拘捕令,直至 2020 年 1 月才被捕。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1) 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Attempting to obtain property by deception);(2)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辯方主張被告犯案屬一時貪念且非精心策劃,且在第二項控罪中是因為無法負擔私人律師費用而感到徬徨才缺席。
法官在量刑時,將第一項控罪類比於電話騙案。雖然被告企圖詐騙金額較小且非精心策劃,但其濫用受害人信任並自編自演「被禁錮」情節,在性質上比一般電話騙案更嚴重。因此,法官將量刑基準 (starting point) 定為 18 個月監禁。關於認罪折扣 (plea discount),由於被告曾棄保潛逃且在程序較後階段才認罪,僅獲予約 16.7% 的折扣。對於缺席聆訊,法官認為經濟困難並非合理的 excuse。
引用 HKSAR v Jiang Tianshi (HCMA 284/2007) 關於企圖欺詐的量刑起點;引用 HKSAR v Hung Yung Chun (CACC 453/2009) 等上訴庭案例關於電話騙案 3 至 4 年的量刑基準;以及 HKSAR v Ngo Van Vam (CACC 418/2014) 和 HKSAR v Lo Kam Fai (CACC 374/2014) 關於認罪折扣的準則。
被告就兩項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判處 15 個月監禁;第五項控罪判處 3 個月監禁。法庭考慮刑期整體性,下令兩項刑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17 個月監禁。
本案強調即使詐騙金額較低,但若涉及濫用親近關係或偽造被禁錮等嚴重情節,法庭仍會採取嚴厲的量刑基準。同時,棄保潛逃會嚴重影響被告在後續認罪時可獲得的 plea dis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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