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U TAK CHUEN DCCC707/2024
受僱運送海洛英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IU TAK CHUE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Caesar Lo
案情摘要
被告在2024年1月9日被警方截查,警方在其攜帶的膠袋內發現35包共5.76克海洛英,並在其住所木櫃內發現139包共22.74克海洛英;警方另在住所門旁鞋堆中發現0.15克海洛英。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並表示自己受不知名男子安排收取及轉交毒品,每袋可獲300港元報酬。被告有多項毒品相關定罪紀錄,但最近一次為2018年。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兩項在相近時間及地點發生的販運罪應否合併計算及判刑同期執行,以及28.5克海洛英的量刑起點。另一問題是0.15克供個人使用的海洛英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控方依案情求刑;辯方依認罪、毒品數量及低潛在風險求取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兩項販運罪在同一日、相近地點發生的實際情況,將5.76克及22.74克合併為28.5克,視為一次交易,避免因分拆控罪而不合理地提高總刑期。按照六步量刑方法,10至50克海洛英的起點為五至八年;考慮被告只是運送者,起點定為六年五個月,再因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兩罪各判51個月並同期執行。0.15克雖足以供量度及使用,但數量小、潛在風險低,起點定為九個月,認罪後減至六個月,並與販運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Wan Lau Mei [2014] 4 HKC 75確立同日不同地點發現毒品時,相關販運罪可按總數量處理並同期執行。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的六步量刑方法獲採用。HKSAR v Huang Ruifang, CACC 106/2022支持28.5克海洛英屬10至50克量刑幅度。HKSAR v Mok Cho Tik及HKSAR v Muhammad Waqas則涉及少量海洛英的較低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監。第一及第二項販運罪各判監51個月,兩者同期執行;第三項管有罪判監6個月,與前兩罪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監禁51個月。
判決啟示
同日及地點相近的多項販運控罪,應按整體毒品數量及單一交易評估,避免人工增加刑期。被告的毒品前科因最近一次定罪已逾五年,未被視為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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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海洛英通常如何判刑?
法院將兩項相近的販運控罪合併按28.5克海洛英評估,考慮被告只是運送者及及時認罪後,每項判監51個月並同期執行。
Q.少量海洛英供自己使用會判多久?
0.15克海洛英雖屬少量,法院認為仍足以供量度及使用;因潛在風險低及被告認罪,判監6個月,與販運罪同期執行。
Q.多項同日販運罪會否分開加刑?
如毒品在相近時間及地點發現,法院可按整體數量視為一次交易,並同期執行刑期。本案兩項販運罪及管有罪的總刑期為監禁5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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