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HIROBO CONFIDENCE & Ors DCCC318/2019
攜帶犀牛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SHIROBO CONFIDENCE (D1) 及 MATHEBULA RHULANI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KH Cheang
案情摘要
D1及D2均為南非國民,於2019年2月14日由約翰內斯堡經香港轉往胡志明市,各自攜帶一個紙箱行李。海關在D1行李內發現12隻犀牛角,重20.17公斤;在D2行李內發現12隻犀牛角,重20.41公斤。兩人未能出示有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文件。涉案犀牛角屬《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附錄I物種標本,估值分別約419萬至633萬元及425萬至641萬元。兩人承認控罪而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附錄I物種標本的非法進口應如何量刑、2018年提高刑罰後適用何種量刑起點,以及大量犀牛角、貨值、國際轉運背景和認罪是否影響刑期。辯方主張參照較低刑期案例,並考慮初犯、及早認罪及家庭負擔;控方則要求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rdinance)第5(1)及第5(3)條的修訂刑罰,認為立法提高刑罰反映打擊瀕危物種非法貿易的明確政策,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相比先前涉及少量犀牛角的案件,本案每項控罪約20公斤且貨值逾四百萬元,嚴重程度顯著較高,故每項控罪以39個月監禁為起點。法庭沒有因國際因素加刑,各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家庭困難及香港無案底不足以再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引用HKSAR v Zhao Zhengxin [2019] HKDC 223,該案以15個月監禁作為少量犀牛角進口的起點,並強調2018年修例後須重視阻嚇性。法庭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天賜 DCCC 566/2019,該案採18個月起點及說明保育危機,但本案數量及價值遠高於兩案。
裁決與命令
D1及D2各因非法進口附錄I物種標本被判監禁26個月。刑期以39個月為起點,因及早認罪各扣減三分之一;法庭沒有因國際因素額外加刑。
判決啟示
2018年修例後,涉及大量犀牛角的案件須以較高且具阻嚇性的量刑起點處理。貨物數量及價值是重要加刑因素;家庭負擔及香港無案底在本案不足以構成進一步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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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攜帶犀牛角入境香港會判刑多久?
本案每項控罪涉及約20公斤犀牛角,法庭以監禁39個月為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兩名被告最後各被判監禁26個月。
Q.沒有CITES文件進口犀牛角會有什麼後果?
沒有有效CITES文件而進口附錄I物種標本,可構成違反第586章第5(1)條的罪行。本案兩名被告因此被定罪,並各被判監禁26個月。
Q.家庭負擔和沒有案底可以減輕犀牛角走私刑期嗎?
法庭認為家庭負擔及在香港沒有案底並非本案可進一步減刑的有效因素;實際獲准的減刑只包括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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