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刊豫案 DCCC485/2023
參與電話騙案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刊豫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羅刊豫就一項串謀詐騙、四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以及一項處理該等財產罪認罪並承認案情。案件涉及有組織及有計劃的電話騙案,138名受害人損失超過港幣1,500萬元。被告冒充PayMe職員,協助取得個人資料及驗證碼,將款項轉入傀儡賬戶,並招攬同謀、購買資料、使用多張電話卡及協助處理騙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的量刑。法庭須考慮案件規模、涉案金額、受害人及潛在受害人數目、犯罪計劃、被告角色、認罪折扣,以及電話騙案及傀儡賬戶日益猖獗是否構成加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犯罪手段、持續時間、參與人數、受害人數目及犯罪次數評估串謀詐騙的嚴重性,並採用較高量刑基數以達阻嚇作用。就處理犯罪得益罪,法庭考慮金額、次數、期間、上游罪行性質、計劃程度、知情程度及被告角色。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條,法庭接納控方資料,因相關罪行猖獗且造成重大社會損害而加刑百分之二十五。被告認罪獲相應扣減,但其主動參與及協調角色限制了求情效果。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01] 2 HKLRD 167 指出電話騙案較一般街頭騙案嚴重,應採較高量刑基數。法庭亦參考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志偉等案 [2023] HKDC 592。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各項控罪均被判罪成。第一控罪及第二至第五控罪的相關刑期與第六控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合共判處即時監禁48個月。
判決啟示
法院就電話騙案及傀儡賬戶造成的社會危害作出百分之二十五加刑,反映阻嚇及保護公眾的重要性。被告雖認罪及無刑事紀錄,但有計劃地招攬他人、協調行動及處理騙款,故除認罪外沒有實質求情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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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電話騙案及處理騙款會判囚多久?
法庭會考慮騙案規模、金額、受害人數、計劃程度及被告角色。本案被告雖然認罪,仍因主動招攬及協調行騙,合共被判即時監禁四十八個月。
Q.電話騙案的刑罰會否比一般騙案更重?
判詞指出電話騙案較一般街頭騙案嚴重,法庭可採用較高量刑基數。本案因涉及有組織計劃、138名受害人及逾一千五百萬元損失而作較嚴厲處理。
Q.認罪及沒有刑事紀錄可以大幅減刑嗎?
認罪及沒有刑事紀錄可獲考慮,但不會抹去有計劃及主動參與的嚴重性。本案法庭給予認罪調整,仍判處被告即時監禁四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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