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896/2019
運送瀕危活龜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Rasolonirina Marie Yvon Aljym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為馬達加斯加公民,於2019年9月28日從科摩羅抵港。她受鄰居Mr Aly所託,收取1,000美元報酬,將裝有57隻活龜的行李帶到香港,並聲稱有人會在機場接收。該等活龜包括55隻放射陸龜及2隻馬達加斯加陸龜,均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物種,估計價值816,555港元。被告沒有有效文件、豁免或進口牌照。活龜以膠帶、尿片及碳紙逐隻包裹,運輸期間沒有食物和水,包裝不符合標準,造成不必要痛苦;除一隻外均存活。
核心法律爭議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後,法院須決定:(一)非法進口57隻附錄I瀕危物種的適當量刑起點及總刑期;(二)以不適當包裝長途運送活龜是否構成嚴重加重情節;(三)殘酷對待動物罪的刑期,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辯方主張較低量刑起點及認罪扣減;控方強調瀕危物種保護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條例》(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rdinance)第5(1)及(3)條、《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Ordinance)第3(1)(g)條及相關最高刑罰,認為過往同類判刑過於寬鬆。附錄I物種瀕臨滅絕,香港亦負有履行CITES的國際義務,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57隻龜的數量、物種價值及生態風險支持非法進口罪以監禁兩年六個月為起點;長途飛行中以不適當包裝、缺乏食水和食物運送,且造成嚴重福利問題,另加六個月至三年。認罪後全數扣減,改判兩年。殘酷對待動物罪起點為一年,認罪後為八個月;因該罪已作為非法進口罪的加重因素,兩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DCCC 1081/2018、DCCC 350/2019、DCCC 194/2019、DCCC 1192/2018、DCCC 98/2019及DCCC 128/2019的活龜或活鰻量刑。法院亦引用HKSAR v Man Chun Pun [2019] 4 HKLRD 426,及HKSAR v Wang Quanwen、HKSAR v Xie Jinbin和HKSAR v Wen Zelang關於沉香木盜竊的判刑,以說明瀕危物種罪行需要更具阻嚇性的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定罪。非法進口罪判監兩年;殘酷對待動物罪判監八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
判決啟示
判決指出2018年提高附錄I物種進口罪最高刑罰後,既有判刑可能偏向寬 lenient。瀕危程度、數量、商業或非法寵物貿易背景,以及運輸造成的動物痛苦,均可大幅提高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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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無牌運送瀕危活龜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附錄I物種瀕臨滅絕,無牌進口及不當運輸須具阻嚇性。本案被告因進口57隻活龜,被判監禁兩年。
Q.用不當包裝運送活龜會否加重刑罰?
會。長途飛行中以不當包裝運送活龜,並使其沒有食物和水,屬嚴重加重情節。法院因此將進口罪量刑起點由兩年六個月提高至三年。
Q.非法進口及虐待動物兩罪會否分開服刑?
不一定。法院可考慮總體性原則及罪行之間的關係。本案殘酷對待動物罪判八個月,與兩年進口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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