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ngo Michel Meneses Afonso DCCC65/2024
販運可卡因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Zango Michel Meneses Afons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Zango Michel Meneses Afonso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8月10日,警方在深水埗一單位外截查被告,並在其租住的單位內搜出三包含有28.8克可卡因的固體,總重量37.9克,另有電子磅及透明膠袋。被告起初在錄影會面中作出不同解釋,後承認為非法販運而管有該批可卡因。其為無案底的第八類認知擔保人士,案發時失業。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37.9克、含28.8克可卡因的毒品應如何量刑;被告僅屬儲存毒品的看守者是否影響量刑起點;第八類認知擔保身份及利用獲提供住所藏毒是否屬加重因素;以及過往因另一宗案件還押15個月後獲判無罪,是否應獲額外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Herry Jane Yusuph所述的六步量刑方法,認定被告在本案中只扮演可卡因看守者角色,並以六年五個月(77個月)為初步量刑起點。被告為第八類認知擔保人士,違反留港守法的信任,且利用獲提供的住所作毒品倉庫,故加刑七個月。被告及早認罪,獲通常三分之一減刑。法庭拒絕因其過往15個月還押後獲判無罪而額外減刑,指出沒有法律依據可援引所謂酌情寬免權;其最終刑期為56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的六步量刑方法,並參考可卡因與海洛英相同的量刑處理方式。HKSAR v Huang Ruifang未改變10至50克毒品的相關量刑幅度。HKSAR v Bayanmunkh及Cross and Cheung只支持提出過往還押的爭議,並未提供額外減刑的法律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獲三分之一認罪減刑。法庭判處被告監禁56個月,沒有因其過往15個月還押而再作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第八類認知擔保身份及濫用獲提供住所藏毒可構成實質加重因素。過往因另一案件還押而後獲無罪,若無明確法律依據,不當然產生本案額外減刑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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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28.8克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定被告只是看守毒品者,以77個月為起點,再因第八類認知擔保身份及利用住所藏毒而加刑,並扣減三分之一認罪折扣,最終判監56個月。
Q.第八類認知擔保人士販毒會否加刑?
本案法庭認為第八類認知擔保身份涉及違反守法信任,並因被告使用獲提供住所藏毒而加刑七個月,最終判處監禁56個月。
Q.過往還押後獲無罪可否抵銷新案件刑期?
被告曾因另一宗案件還押約15個月後獲判無罪,但法庭指出沒有法律依據作額外扣減,並認為他不具資格要求酌情寬免,因此沒有再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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