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旭華案 DCCC580/2019

持刀傷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即時監禁38個月
持刀傷人罪判處即時監禁三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15/1/2020[2020] HKDC 8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旭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被告人冼旭華因出售二手流動電話,在樂富街邊攤檔與受害人發生激烈口角。被告人先行離開,約四十分鐘後持一把刀折返,在沒有警告下向受害人揮刀三至四次;受害人躲避後追截,被告人在平台轉身再次揮刀,造成受害人左臂六厘米割傷及右膝裂傷,須縫合十五針,當日出院。被告人其後被制服及拘捕,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起點、持刀襲擊及傷勢等加重因素,以及被告人的案底、事後悔意、自身受傷和即時認罪是否構成減刑理由。辯方強調傷勢不重、被告單獨及一時衝動行事,並要求考慮認罪折扣;控方則依案情要求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是量刑須按個案案情及被告背景衡量,因上訴庭不宜為此罪制定一概適用的量刑指引。法庭認為,被告在口角後有目的地取刀折返,無警告向受害人揮刀,屬為報復而作的嚴重持刀襲擊;受害人傷勢較輕,只可支持較低起點。參考同類案件及有意圖而傷人罪一般三至十二年的即時監禁範圍,定四年十個月為起點。被告自身受傷源於魯莽行為,不能減刑;適時認罪則給予三分之一折扣,最後判囚三十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侯炳全 [2008] 3 HKC 398;該案指出類似持刀襲擊的起刑點至少為五年,但本案傷勢較輕,故採較低起點。法庭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學林 [2005] HKLRD (Yrbk) 344,指出此罪一般判刑範圍為三至十二年即時監禁。另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定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庭以四年十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即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判處三十八個月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機械式量刑指引,須按武器、襲擊方式、傷勢及背景整體評估。被告自行造成的傷勢不屬減刑因素;適時認罪可獲足三分之一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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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襲擊他人但傷勢不重會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持刀方式、襲擊意圖、傷勢及被告背景。本案雖然傷勢較輕,仍以四年十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處即時監禁三十八個月。

Q.有意圖而傷人罪有固定刑期範圍嗎?
A.

上訴庭曾表示一般範圍為三至十二年即時監禁,但沒有制定適用所有案件的固定指引。本案法庭按具體案情採用四年十個月起點。

Q.被告自己受傷可以獲得減刑嗎?
A.

若自身受傷是魯莽行為造成,法庭不會視為減刑理由。本案被告手指受傷並非求情因素,只有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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