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罪檢控時效如何計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智英 HCCC51/2022

申請駁回
法庭裁定檢控未過時效,駁回辯方申請。
高等法院(刑事)Toh , Hon D’Almada Remedios and Hon Alex Lee JJ21/12/2023[2023] HKCFI 333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i Chee Y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杜麗冰法官 (Hon Toh J)、杜大衛法官 (Hon D’Almada Remedios J)、李運騰法官 (Hon Alex Lee J)

案情摘要

被告被控串謀刊印、發佈、出售、分發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控罪指稱被告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在香港與他人串謀進行上述行為。辯方質疑控方未能在法例規定的6個月時效內提出檢控,認為控罪已過期,法庭無司法管轄權審理。控方則主張檢控已於2021年12月14日向裁判法院提交控罪書時正式展開,並未過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煽動罪的檢控時效應從何時起算(是串謀行為首次發生時,還是整個串謀期間結束時);(2) 檢控何時才算「開始」或「提出」(是提交控罪書予法庭時,還是被告首次出庭應訊時)。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串謀罪屬於持續性罪行 (continuing offence),時效限制應從串謀期間結束之日(即2021年6月24日)起算,而非首次行為發生時。此外,根據《裁判官條例》(Magistrates Ordinance) 及相關判例,檢控的「開始」或「提出」在於控方將控罪書提交至裁判法院,而非被告首次出庭應訊。因此,控方於2021年12月14日提交控罪書,未超過6個月的時效限制。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n Keen (2019) 22 HKCFAR 248; Li Li Mua (2001) 4 HKCFAR 123; HKSAR v Kong Wai Chun (CACC 252/2009); R v Manchester Stipendiary Magistrate, Ex parte Hill [1983] 1 AC 328.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辯方關於控罪已過時效的申請,裁定法庭對煽動罪控罪擁有司法管轄權,檢控程序合法有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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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煽動罪的檢控時效是多久?
A.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煽動罪的檢控必須在罪行發生後6個月內開始。本案法庭裁定,由於串謀罪屬於持續性罪行,時效應從串謀期間結束之日起算。

Q.檢控程序何時才算正式開始?
A.

法庭裁定,檢控程序在控方將控罪書提交至裁判法院時即已開始,而非被告首次出庭應訊時。本案中,控方於2021年12月14日提交控罪書,被視為檢控已開始。

Q.串謀罪的時效是從第一次行為還是最後一次行為計算?
A.

法庭裁定串謀罪為持續性罪行,時效應從串謀期間結束之日(即最後一次行為)起算,而非從第一次行為起算。因此,本案控罪未過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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