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Shing-yan HCCC364/2024

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0年10個月
兩項販毒罪合共判囚20年10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DHCJ Vinci Lam, SC10/3/2025[2025] HKCFI 129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Shing-ya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Vinci Lam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 (DHCJ Vinci Lam, SC)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Shing-yan承認兩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案件移交原訟法庭判刑。2023年1月4日,他先後攜帶816克可卡因,並持有可進入一個住宅單位的鑰匙;警方在該單位床上再發現41,001.1克可卡因。被告承認知悉及擁有毒品,稱每次運送可獲8,000元報酬。全部毒品估計街頭價值逾4,657萬元。他自稱因工傷及經濟困難而受聘作運送及看管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毒品數量是否應合併計算、適用的新判刑指引及起點刑期、被告僅屬運送者及看管者的角色、過往在感化令期間犯案是否屬加刑因素,以及認罪、家庭及經濟背景應否獲得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六步判刑方法 (six-step sentencing approach),認為兩項罪行涉及同一類毒品,時間、地點接近,且第二項數量遠高於第一項,故以合共41,817.1克計算整體刑期。依HKSAR v Huang Ruifang的新指引,採用31年監禁起點。被告角色最多是運送者及看管者,並不降低起點;其在感化令期間犯案反映漠視法律,加刑3個月。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2(1)條,較輕的新刑罰適用於較早犯案。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刑期為20年1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HKCA 234確立較低的可卡因販運新指引;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列出六步判刑方法。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1 HKLRD 1186、HKSAR v Sum Ka Wa [2024] 4 HKLRD 777及其他一審判例協助確定刑期上限及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判處合共20年10個月監禁。第一項罪行中4個月刑期須與第二項刑期分期執行,形成上述總刑期。

判決啟示

新判刑指引可因《香港人權法案》第12(1)條適用於較早犯案。即使被告只是運送者或看管者,涉及超大量可卡因仍可判處極長刑期;個人及家庭困難通常不構成實質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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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及看管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定被告最多是運送者及看管者,但涉案可卡因合共41,817.1克,並有加刑因素;及早認罪後,最終判處監禁20年10個月。

Q.兩項販毒罪的毒品數量可以合併判刑嗎?
A.

如兩項罪行涉及同一類毒品,且時間及地點接近,法庭可合併數量作整體判刑。本案因此按41,817.1克計算整體刑期。

Q.較新的較輕判刑指引可否適用於舊案?
A.

可以;《香港人權法案》第12(1)條要求在犯案後出現較輕刑罰時讓被告受益。本案法庭因此參考Huang Ruifang的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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