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俊文案 DCCC999/2022

踢門及入餐廳偷手機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三項罪行合共監禁二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6/12/2023[2023] HKDC 174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俊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葉俊文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及兩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2022年7月19日,他因借錢不遂踢破朋友住所的木門,維修費為6,000港元。其後,他在兩間位於油麻地的餐廳趁捲閘半關時進入,分別偷去一部紅米手機及一部iPhone;其中一部手機其後被尋回。被告案發時36歲,已有36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不誠實、入屋犯法及刑事損壞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判刑起點、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原則。辯方強調被告即時認罪、犯案屬一時貪心、涉案財物價值有限,且並非預謀。控方則依據案情及被告屢犯同類罪行,要求法庭作出相稱刑罰。

判決理由

刑事損壞罪沒有統一判刑指引,須按損壞程度、損失及被告紀錄逐案評估。法庭認為木門損壞嚴重,維修費達6,000港元,並考慮被告曾因同類罪行被判短期監禁,採納3個月為量刑起點。至於非住宅入屋犯法罪,法庭依據上訴法庭案例採納每項30個月為起點。被告首次認罪獲三分一扣減,三項刑期分別為2個月、20個月及20個月;因罪行在不同日子、地點及涉及不同受害人,原則上須分期執行,但按整體量刑原則作有限度重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J v Tsang Hon Yin, Anthony CAAR 5/2004,確認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判刑起點;並引用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及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認一般起點為兩年六個月。刑事損壞罪則沒有固定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因認罪而被判刑。刑期為2個月及兩項各20個月;其中一項20個月刑期的6個月與另一項分期執行,另2個月亦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8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首次認罪的三分一扣減不會抵銷被告大量及同類刑事紀錄。不同日子、地點及受害人的連續罪行通常須分期執行,但法庭仍會按整體量刑原則調整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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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住宅入屋犯法通常由多少年監禁起點計算?
A.

法庭引用上訴法庭案例,指出非住宅入屋犯法一般以監禁兩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案兩項罪行均採用該起點。

Q.有刑事前科但即時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A.

被告即時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但其36項前科及同類犯罪紀錄仍屬重要加重因素,最終三罪合共監禁28個月。

Q.不同日子偷竊多名受害人的財物會否分期執行?
A.

不同日子、地點及受害人的罪行原則上須分期執行,但法庭會按整體量刑原則調整總刑期;本案最終判處監禁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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