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發案 DCCC301/2023

合伙爆竊商舖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入屋犯法罪判監二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4/12/2023[2023] HKDC 18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耀發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耀發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 (Burglary)。案發於香港仔一間餅店。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於2022年10月12日晚上進入店舖,在收銀處搜掠約七分鐘後離開;翌日發現約港幣3,500元現金失竊。被告人在警誡下稱因失業及沒有金錢生活而犯案,並在錄影會面中承認與一名叫「阿威」的人士合作,由對方開啟鐵閘及把風,兩人平分約港幣3,000元贓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適當刑罰。控方依案情及被告人的刑事紀錄主張須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辯方則指出店舖並非住宅、無人受驚或受傷、被盜金額不大、被告人沒有使用武力,且其唯一較早的入屋犯法定罪已是十一年前,要求從寬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接納本案涉及商舖而非住宅,且被盜金額及犯案形式相對較輕,故以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雖然被告人過往曾因30項罪行被定罪共23次,法院認為其唯一入屋犯法定罪在2012年,距今已逾十年,不應視為慣犯而另行加刑。然而,案件由多於一人共同參與,屬加刑因素,起刑點增至33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依法獲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刑期遂減至2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以及一般量刑原則,考慮商舖爆竊、共同犯案、過往紀錄及認罪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入屋犯法罪成,判處監禁22個月。法院沒有因其過往定罪紀錄作額外加刑,並已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

判決啟示

共同參與商舖爆竊即使沒有使用武力,仍可構成明顯加刑因素。相隔逾十年的同類定罪未必導致被視為慣犯;及早認罪則可帶來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兩人一起爆竊商舖會判囚多久?
A.

法院以商舖爆竊的30個月監禁為起點,因多人參與加至33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本案被告監禁22個月。

Q.沒有使用武力及店內無人,爆竊仍會判監嗎?
A.

可以。法院承認沒有使用武力、店內無人及損失不大是較輕情節,但入屋犯法仍須判處監禁;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22個月。

Q.十一年前的爆竊定罪會否令刑期加重?
A.

不一定。法院認為被告唯一的入屋犯法定罪在2012年,距今逾十年,因此沒有把他視為慣犯或因此額外加刑,但仍判處本案監禁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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