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Chi Hang DCCC532/2023

保管偽鈔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四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兩年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asewell3/12/2023[2023] HKDC 17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o Chi Ha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Ho Chi Hang承認兩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200章第100(1)條、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的罪行。兩罪均於2022年9月21日發生。警方在被告租用的上海街處所外截查他,搜出三張一千元及一張五百元偽鈔;在處所內再發現106張偽鈔,面值合共70,600元,並有手提電腦及打印機。部分偽鈔的序號與較早前用於繳付車費、充值WeChat帳戶及在商店和按摩店使用的鈔票相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保管或控制偽鈔罪的量刑。法庭須評估偽鈔總值、製作手法的精密程度及是否已成功使用。控方指出被告有同類前科及部分鈔票已被使用;辯方則依賴被告及早認罪、偽鈔質素低劣,以及因財政困難犯案。

判決理由

量刑裁量 (sentencing discretion) 並無適用於本罪的固定指引或量刑表;法定最高刑為監禁14年。法庭以偽鈔價值、製作的精密程度及鈔票是否成功流通作主要考慮,並按案件具體事實評估。被告的同類前科顯示過往刑罰未能遏止再犯,且相同面額及序號的偽鈔已被使用,屬加刑因素。偽鈔質素甚差及及早認罪則屬減刑因素。第一罪以27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18個月;第二罪以42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28個月,並基於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下令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200章第100(1)條;該條罪行最高可判監禁14年。法庭強調本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每宗案件須按事實處理。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認罪並被判監禁。第一罪18個月,第二罪28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年4個月。

判決啟示

同類前科及偽鈔已成功流通會顯著加重刑罰;偽鈔質素低劣及及早認罪可獲減刑。兩罪刑期雖分別計算,法庭仍須按整體性原則確定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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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保管偽鈔會被判監多久?
A.

本案沒有固定量刑表,法庭考慮偽鈔價值、製作精密程度及是否已流通,並因被告有同類前科而加刑;兩罪同期執行,合共判監兩年四個月。

Q.偽鈔質素很差會否減刑?
A.

偽鈔質素低劣是減刑因素,但不會消除保管及控制大量偽鈔或部分鈔票已被使用的嚴重性。本案法庭仍判處兩年四個月監禁。

Q.及早認罪對偽鈔案件有何影響?
A.

及早認罪可降低量刑起點。本案第一罪由27個月減至18個月,第二罪由42個月減至28個月,最後因同期執行而總判刑為兩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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