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Chi Hang DCCC532/2023
保管偽鈔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o Chi Ha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Ho Chi Hang承認兩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200章第100(1)條、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的罪行。兩罪均於2022年9月21日發生。警方在被告租用的上海街處所外截查他,搜出三張一千元及一張五百元偽鈔;在處所內再發現106張偽鈔,面值合共70,600元,並有手提電腦及打印機。部分偽鈔的序號與較早前用於繳付車費、充值WeChat帳戶及在商店和按摩店使用的鈔票相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保管或控制偽鈔罪的量刑。法庭須評估偽鈔總值、製作手法的精密程度及是否已成功使用。控方指出被告有同類前科及部分鈔票已被使用;辯方則依賴被告及早認罪、偽鈔質素低劣,以及因財政困難犯案。
判決理由
量刑裁量 (sentencing discretion) 並無適用於本罪的固定指引或量刑表;法定最高刑為監禁14年。法庭以偽鈔價值、製作的精密程度及鈔票是否成功流通作主要考慮,並按案件具體事實評估。被告的同類前科顯示過往刑罰未能遏止再犯,且相同面額及序號的偽鈔已被使用,屬加刑因素。偽鈔質素甚差及及早認罪則屬減刑因素。第一罪以27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18個月;第二罪以42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28個月,並基於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下令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200章第100(1)條;該條罪行最高可判監禁14年。法庭強調本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每宗案件須按事實處理。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認罪並被判監禁。第一罪18個月,第二罪28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年4個月。
判決啟示
同類前科及偽鈔已成功流通會顯著加重刑罰;偽鈔質素低劣及及早認罪可獲減刑。兩罪刑期雖分別計算,法庭仍須按整體性原則確定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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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保管偽鈔會被判監多久?
本案沒有固定量刑表,法庭考慮偽鈔價值、製作精密程度及是否已流通,並因被告有同類前科而加刑;兩罪同期執行,合共判監兩年四個月。
Q.偽鈔質素很差會否減刑?
偽鈔質素低劣是減刑因素,但不會消除保管及控制大量偽鈔或部分鈔票已被使用的嚴重性。本案法庭仍判處兩年四個月監禁。
Q.及早認罪對偽鈔案件有何影響?
及早認罪可降低量刑起點。本案第一罪由27個月減至18個月,第二罪由42個月減至28個月,最後因同期執行而總判刑為兩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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