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仲偉案 DCCC1089/2022
爆竊迷你倉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仲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六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六宗案件於2022年3月至6月間發生,地點為同一公司營運的兩個二十四小時迷你倉。被告人撬開租戶儲存倉的鎖,取去郵票、珠寶、手袋、行李箱及其他物品,估計總值約1,278,660港元,扣除已起回物品後損失約998,060港元。警方其後在被告人相關單位及兩個未經授權佔用的倉庫內起回部分贓物,被告人在警誡會面中承認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六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人的多次同類前科、計劃及準備、針對貴重財物和多項犯案等加刑因素,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案件屬隨機犯案、沒有精密部署,且部分失物已起回,應作較寬鬆處理;控方則要求法庭按案件的嚴重性及被告人的積犯背景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一般30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並考慮被告人有四次定罪、17項控罪,其中11項屬同類罪行,故認定其為積犯。法庭又認為佔用C1及C2倉收藏贓物、把贓物轉移至其他單位、犯案持續數月、涉及六名受害人,以及針對具價值物品,顯示有相當計劃、準備及專業性,不能視為機會主義犯案。依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法庭在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處各項28至30個月,再以部分分期方式確定總刑期,避免刑罰過度嚴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Cheng Wai Kei,確認非住宅處所爆竊的30個月量刑起點及各項加刑因素;亦參考R v Wong Man、R v Chan Yui Man及HKSAR v Khan Asif。關於機會主義犯案,法庭引用HKSAR v Sim Ka Wing及HKSAR v Cheung To Ming;關於整體性及分期刑期,則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六香、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俊文、AG v Lo Ching Fai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興南。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六項控罪均被判罪成並判處即時監禁。控罪二判28個月;其餘五項各判30個月。控罪二、五、七及八同期執行;控罪三及四同期執行,其中9個月與前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9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多項非住宅爆竊罪的總刑期重點在整體刑罰是否恰當,而非機械地決定每項刑期同期或分期。重複同類前科、持續犯案、收藏及轉移贓物,以及針對貴重財物,均可顯著提高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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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爆竊迷你倉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指出非住宅處所爆竊一般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但會因積犯、計劃、多項控罪及針對貴重財物而加刑。本案最終判處總刑期39個月。
Q.多項爆竊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可以,但法庭須考慮整體性原則及總刑期是否恰當。本案部分控罪同期執行,另有9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9個月。
Q.有多次入屋犯法前科會否加重刑罰?
會。被告人有四次定罪及11項同類入屋犯法罪,法庭認定他是積犯,並在量刑起點上加刑;最終六項控罪均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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