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oi Yiu-ming HCCC78/2023
持破樽頸搶劫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i Yiu-m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Recorder Martin Hui, SC
案情摘要
被告 Choi Yiu-ming 就兩項控罪認罪: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1(1)(b)及(4)條的非住宅爆竊罪,以及根據該條例第10(1)及(2)條、《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G條的企圖搶劫罪。2021年5月2日凌晨,他撬開上水彩園邨一間 McDonald’s 的閘門,企圖撬開收銀機。5月13日,他在粉嶺一間 7-Eleven 以破啤酒樽頸指向店員要求現金,並在扭打中拳打及咬傷店員後逃離。指紋、DNA、閉路電視及其後錄影會面中的承認確立了他的身分及涉案事實。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非住宅爆竊及持武器、涉及實際暴力的企圖搶劫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以及店員身分是否屬加刑因素。辯方強調爆竊屬機會主義行為、被告無意傷人、受酒精及經濟困難影響,並以迅速報認罪及悔意求情;控方則依據罪行嚴重性及暴力情節要求相應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非住宅爆竊30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認為本案屬單獨及機會主義犯案,沒有加重起點。企圖搶劫方面,持破樽頸本應以5年為起點;但被告實際使用拳打及咬傷等暴力,故適用涉及身體暴力的7年起點。受害人是便利店店員屬加刑因素,法庭酌情增加6個月。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兩罪受害人不同且分隔兩週,依總體性原則命部分刑期接續執行。酒精影響一般不是本類罪行的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an Yuet Wing 及 HKSAR v Lo Sing Chee 說明酒精影響通常不屬減刑因素;HKSAR v Cheng Wai Kai 確立非住宅爆竊30個月起點。Mo Kwong Sang v R 提供搶劫量刑指引。HKSAR v Lam Hoi、HKSAR v Kwok Cheuk Man、HKSAR v Wong Cheung及 HKSAR v Ng Ping Tak 說明店員身分的加刑及法官酌情幅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判監。爆竊罪判20個月,企圖搶劫罪判5年;其中爆竊刑期8個月須與企圖搶劫刑期接續執行,總刑期為5年8個月。法庭不啟動先前緩刑刑期。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持武器並實際施加暴力的企圖搶劫,量刑起點可由5年提升至7年;受害人為店員可另加刑,但加幅並非固定規則。迅速報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及總體性原則均直接影響最終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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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破啤酒樽頸搶劫會判刑多久?
持破啤酒樽頸並實際拳打及咬傷店員,屬涉及身體暴力的企圖搶劫。法庭採用七年起點並加刑六個月,認罪扣減後判五年。
Q.非住宅爆竊通常如何量刑?
法庭指出非住宅爆竊的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十個月,但會按加刑因素調整。本案屬單獨及機會主義犯案,沒有上調,認罪扣減後判二十個月。
Q.兩項罪行的刑期可以同時執行嗎?
法庭須按罪行及受害人的整體情況適用總體性原則。本案兩罪受害人不同,部分爆竊刑期須接續執行,最終總刑期為五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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