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嘉進案 DCCC763/2021

製造虛假工程文件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四項罪成後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15/11/2023[2023] HKDC 16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進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黃嘉進是嘉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首席工程師,負責政府斜坡及生態評估工程的日常管理。嘉科須向土木工程拓展署及路政署提交附有獨立審核工程師簽署的工程報告,並向漁農自然護理署提交生態評估報告。被告指示下屬從舊文件剪貼劉博士簽名,製造虛假獨立審核證書,並在未獲外判顧問同意下修改物種資料,將虛假報告提交政府部門。政府部門因信賴文件內容而接納報告及發放階段款項。

核心法律爭議

被告是否與下屬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包括虛假獨立審核證書及被擅自修改的生態評估報告。控方須證明串謀、文書虛假及使用行為,並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辯方主張案件沒有造成實質社會損害,並要求考慮社會服務令。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作為首席工程師,為使自己審閱的報告順利通過獨立工程師及政府部門的審核,指示下屬製造帶有劉博士簽名及日期的證書,並指示修改外判顧問的物種資料。這些行動顯示被告具有共同計劃及使用虛假文書的故意。政府部門實際依賴相關文件接納報告,足以支持使用行為及串謀的成立。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四項控罪的全部元素,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量刑時,法庭重視被告對公眾安全及生態保護的專業責任、案件嚴重性及缺乏悔意,同時因過早拘捕及疫情延誤扣減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的控罪元素、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的刑事證明標準,以及案件本身的事實和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名成立。第一項判監禁21個月;第二、四及五項各有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即時監禁,沒有作出社會服務令。

判決啟示

專業人士代表公司向政府提交涉及公眾安全的文件時,指示下屬製造或修改文件可構成嚴重刑事責任,即使工程其後重新取得合規證書,亦不會消除罪責。判刑反映專業地位及公眾信賴是重要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工程師指示下屬製造虛假證書會否犯罪?
A.

如工程師指示下屬複製他人簽名及日期,製造供政府審批的虛假證書,可能構成串謀使用虛假文書。本案法庭裁定被告四項罪名成立。

Q.未經顧問同意修改生態報告有何後果?
A.

未經外判顧問同意而減少報告中的物種資料,並將修改版本提交政府,可能被視為使用虛假文書。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罪成。

Q.串謀使用虛假工程文件會判囚多久?
A.

本案法庭以每項控罪兩年為量刑起點,因拘捕及審訊延誤扣減三個月,並按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後判總刑期監禁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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