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敬霖案 DCCC257/2023

參與三合會活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十個月
六項控罪判監十個月,額外服刑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0/11/2023[2023] HKDC 1625
合併案件:DCCC87/2023DCCC76/2023DCCC256/2023DCCC65/2023DCCC86/2023DCCC77/2023DCCC75/2023DCCC78/2023DCCC257/2023DCCC627/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敬霖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黃敬霖涉及四宗案件,共承認六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案情涉及卧底警員目擊被告應召參與三合會相關聚集、展示實力、爭吵及出席喪禮等活動。專家證供解釋「吹雞」、「晒馬」及不同三合會名稱的含義,並指出有關行為符合三合會召集追隨者的慣常做法。被告求情時提出部分案發時未滿十八歲、案件延遲多年才檢控,以及已因同一臥底行動服刑21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被告參與召集、聚集、展示實力及相關活動,是否構成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判刑時應如何評估其普通成員角色、認罪、年齡、檢控延誤及與既有刑期的同期執行安排。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社團條例》第20(2)條及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所確立的量刑原則,認為普通成員回應號召參與三合會活動,量刑起點為九個月監禁。被告在各案中的角色相若,屬普通成員及「步兵」角色;認罪後減至六個月,再因控方延誤多年檢控減一個月,故每項控罪判五個月。法庭並按整體量刑原則安排四宗案件分組同期及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家輝 [2011] 2 HKLRD 137 確立普通三合會成員回應號召行事的九個月量刑起點,直接影響本案判刑。法庭亦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俊龍 [2023] HKDC 1369,作為同類案件判刑的求情比較,但未以其取代主要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六項控罪各判監五個月。四宗案件按兩組安排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十個月;其中六個月與被告正在服刑的21個月同期,故就本案須額外服刑四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普通三合會成員雖未必是帶頭者,回應召集並參與展示實力仍屬嚴重罪行。認罪、年齡及多年檢控延誤可獲扣減;涉及同一行動及多宗案件時,法庭會以整體量刑原則處理同期與分期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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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普通三合會成員參與活動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普通成員量刑起點九個月為基準,再因認罪及檢控延誤扣減,黃敬霖每項控罪判監五個月,整體刑期為十個月。

Q.沒有帶頭,只是跟隨三合會召集也會犯罪嗎?
A.

判刑理由指出,普通成員回應召集並參與展示實力,仍可構成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本案被告被視為普通「步兵」,仍須監禁。

Q.案件延遲多年檢控會否減刑?
A.

法庭認為多年後才檢控是控方延誤,故在認罪減刑後再扣減一個月;不過被告仍須按四宗案件合共服刑十個月,與原有刑期同期後額外服刑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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