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界珍案 DCCC239/2023

在鬧市扒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因慣犯扒竊及及早認罪判囚1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7/11/2023[2023] HKDC 157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界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界珍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案發當日,事主譚女士在旺角花墟購物,將載有個人化樂悠咭八達通的卡套掛在背囊拉鏈上。被告人被便衣警員發現多次注視途人的財物,及後走近事主,從卡套抽出樂悠咭並離開。警員即時截停及檢獲該卡。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因沒有足夠金錢過年而一時貪心偷取八達通。被告人有23組共34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涉及偷竊及扒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盜竊及扒竊的量刑。法庭須決定一般扒竊罪的量刑基準、被告人的大量同類案底及在鬧市或公眾地方犯案應否加刑,以及及早認罪應給予多少減刑。控方強調慣犯、預謀及犯案地點等加重因素;辯方依賴認罪及個人背景求情。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是量刑須按本案罪行及所有相關情況作整體評估。法庭以一般扒竊經審訊定罪的12至15個月為參考,並認為被告人有大量同類案底,屬慣犯,且在先前判刑後不久重犯,須反映更高的阻嚇及保護公眾需要。鬧市或公眾地方扒竊增加市民受害風險,屬加重因素。法庭採用15個月基準,就案底加6個月、就犯案地點加3個月,合計24個月;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16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Ngo Van Huy,確認一般扒竊量刑基準為12至15個月;徐招貴、鄭偉樑及Au Kin Wah說明慣犯、共同行事及鬧市犯案的加刑幅度。陳沛枝闡明同類案底可導致較長刑期,以達阻嚇及保障公眾目的。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處監禁16個月。量刑基準為15個月,因同類案底加刑6個月、因在鬧市或公眾地方扒竊加刑3個月,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大量同類案底及出獄後短時間重犯,會顯著提高扒竊的加刑幅度。及早認罪雖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不能抵銷慣犯及鬧市犯案所帶來的主要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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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有多次扒竊案底再犯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有23組共34項定罪,且大部分屬偷竊或扒竊,出獄後九個月再犯,故加刑六個月;本案認罪後最終判監16個月。

Q.在鬧市扒竊會加刑多少?
A.

法庭把在鬧市或公眾地方扒竊視為加重因素,本案因此加刑三個月;連同案底加刑及認罪扣減後,被告最終判監16個月。

Q.扒竊罪及早認罪可減刑多少?
A.

本案法庭採用24個月作總量刑基準,因被告人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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